近日,浙江省发布了地方版的网贷平台业务活动管理办法和备案登记管理细则两份征求意见稿。总体而言,浙江地区(宁波除外)网贷平台的备案还是比较容易的,但是略显宽松的备案制度,究竟对投资人安全有什么影响呢?影响有哪些呢?
一、上市公司等有背景的平台受支持
管理办法第一章第六条:支持省内龙头企业、上市公司等发起设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鼓励实缴注册资本达到人民币5000万元以上。
有背景的平台,抗风险能力确实会比没有背景的草根系平台强。小编经查询,截止2017年11月,浙江地区正常运营平台数量为235家,其中上市系平台(控股和参股)有15家,国资系平台(控股和参股)有25家,有兴趣的投资人可以关注这类有背景的平台。
二:备案登记不构成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经营能力、合规程度、资信状况的认可和评价
管理办法第二章第八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备案登记是指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金融管理部门依申请对辖内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基本信息进行登记、公示并建立相关机构档案的行为,备案登记不构成对机构经营能力、合规程度、资信状况的认可和评价。
浙江省向来经济发达、政策环境较宽松,据此判断浙江省的网贷平台备案相对容易。小编在这里再次强调,网贷平台通过备案并不代表政府背书,也不代表平台就一定安全无忧,作为投资人我们更应该关注平台的整体抗风险能力和持续运营的能力。
三、鼓励保险公司提供信用保证保险服务
管理办法第三章第十五条:鼓励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加强与保险公司的业务合作,为借贷双方提供符合保险行业监管规定的信用保证保险服务。
这条对我们投资人是利好,由于政策要求网贷平台不得对投资人提供担保、兜底,但现在浙江省允许保险公司作为第三方为投资人提供信用保证保险服务,总比什么担保都没有的好。
不过我们投资人须警惕平台借与保险公司合作的各种花式营销噱头,看任何问题还是要坚持透过现象看本质;小编也会与时俱进,和大家分享网贷平台和保险公司的合作关键,让我们投资人不受蒙蔽。
四、出借人风险自担
管理办法第三章第十六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向出借人以醒目方式提示网络借贷风险、禁止性行为和出借人风险自担原则,并经出借人确认。
这条主要还是监管部门出于维稳考虑,要求我们投资人风险自担,防止我们投资人在踩雷之后拉横幅、维权,制造群体社会事件,风险自担,我们投资人投资更需谨慎、小心。
五、网贷平台备案后申请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
备案细则第十三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在完成备案登记后,按照通信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向浙江省通信管理局申请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
文件并没有要求网贷平台在备案前获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所以如果有网贷平台在备案前没有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其实很正常,因为整改阶段申请不到啊!同样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现阶段也不是我们投资人判断平台安全的重要因素。
六、资金存管银行属地化
备案细则第十四条:与浙江省辖内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含分支机构)签订资金存管协议,对于本实施细则发布前已经签订资金存管协议但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应于备案登记后1年内完成存管银行更换。
提出资金存管银行属地化,主要还是便于当地监管部门监管,毕竟监管部门的负责人要签字、要负责,肯定要选在自己眼皮底下(辖内)的银行了。
其实在之前的文章《投资人当心了,P2P网贷平台备案上演生死时速,你选择的平台会通过备案吗?》,小编就说过,虽然《关于做好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整改验收工作的通知》没有提网贷平台存管银行的属地化要求,但是考虑到最终的整改验收合格证明文件由本省(区、市、计划单列市)金融办、银监局的负责同志共同签发,属地化仍然值得关注。今天浙江省就明确了资金存管银行属地化,也证明了此前小编的判断是正确的。
总而言之,在浙江P2P网贷平台投资的投资者,近期一定要多关注一下所投P2P网贷平台银行存管是否会发生新的变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