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互联网金融信息披露,大家一直在努力中,近期小编研究法律法规之外的其他文件,发现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出的两个标准透露了一些细节,值得大家关注与学习。那么互金信息披露容易忽略哪些细节呢?我们一起来看看。
1、消费金融业务需要“许可(备案)”
谈起互联网消费金融,大家的心中的内涵很丰富,互金发【2017】11号文件发布了《互联网金融 信息披露互联网消费金融》团体标准的公告,其中将“互联网消费金融”定义为:以互联网(含移动互联网)为渠道,在经营许可范围内,提供消费相关的信贷服务及信用销售服务的行为。
11号文第5.2条,从业机构信息披露内容中,明确提及从业机构应当披露“营业牌照”,请注意不是“营业执照”,“指开展消费金融业务所依据的许可(备案)”。还进一步给出了“互联网消费金融”中“信贷服务”的两个模式,从业机构为符合条件的消费者提供的基于信用的资金出借服务,主要分为:先进模式和代付模式。
前者是指从业机构(请注意这里的机构是指具有合法业务资质的企业)将贷款资金发放给消费者自身,由消费者自主选择自行支付给商品销售者;后者是指从业机构直接向消费者指定的商家付款结算,后续由消费者向从业机构支付款项和费用。
2、向客户提示防骗信息等
互联网消费金融业务,需要向客户提示“账户安全知识和风险提示”,通常老百姓不知道合作机构(含银行等)会来核实哪些信息,在诈骗电话层出不穷的年底,也许就有这样的电话打来,有些客户正好防范意识不高,可能会遭受财产损失。
因此,在披露“被助贷机构”也就是“合作机构”是谁的基础上,要披露给金融消费者,从业机构线下核查时会出示哪些证件,合作外部服务机构为某某公司,如果其他机构联系请保持高度警惕等。
在实务中,我们发现有些机构将催收外包,专业催收机构可能会采取一些让消费者“不舒服”,甚至有“骚扰”嫌疑的做法,作为放贷机构、信息中介机构的互金消费从业机构,应当做出披露,将催收时间、涉及范围提前告知消费者,避免引起纠纷,也防止造成不必要的心理伤害。
同时,出现计息、计费错误,或者消费者未授权却意外被启动的付费服务等问题,应当披露差错处理流程、响应时间、应急方案等,让金融消费者心中有数。
3、商业秘密不是挡箭牌
诚然,信息披露有三个豁免: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其中,国家秘密有法律规定,企业不敢造次;个人隐私关系消费者自身,也容易判断;最经常被拿出来搪塞金融消费者和行政机关的是“商业秘密”,一旦出现计息等纠纷,消费者要求了解企业内部处理流程,企业通常会先搬出“这是商业秘密,不能告诉你”的姿态,有时候商业秘密是真,有时候是假,全靠商家一张嘴。
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互金发【2017】10号《互联网金融 信息披露 个体网络借贷》团体标准与11号《互联网金融 信息披露互联网消费金融》在信息披露基本原则中,同时提到了:
“拟披露内容如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应符合法律法规关于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有关规定,应就披露内容和脱敏方式事前与当事人充分沟通并协议约定,不得以此为由拒绝披露”。也就是说,是不是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不以从业机构和消费者自身的感受为准,而是以法律规定为标尺,在约定部分,需要事先各方就内容和脱敏方式进行协商,事后不得以此为由拒绝披露。同时,对于企业而言,我们也希望其诚信经营,能让渡给消费者的权利一定要提供,相应,金融消费者也要为“知情权”多争取空间,明明白白消费,清清楚楚还账。
综上,信息披露是个技术活,一方面要维护企业的商业秘密,另一方面要确保老百姓的知情权,还要让监管机构能够以此为“抓手”进行监督管理,可谓“一石三鸟”,但也如“烹小鲜”,多和少都不行,必须动态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