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中国银监会关于银行业风险防控工作的指导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校园贷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做好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关于对互联网平台与各类交易场所合作从事违法违规业务开展清理整顿的通知》、《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信息披露指引》等文件相继出台,网络借贷监管政策日趋完善。在备案登记方面,广东省、深圳市、北京市、浙江省等地相继出台地方备案登记管理办法,内容更有地方特色。下面我们来分析一下各地网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办法。
一、监管主体职责划分清晰、明确
四省市网贷机构备案监管分工主要为省、市、区(或市、区)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金融办”)进行机构监管,同时与当地银监局共同牵头,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公安厅(局)、工商局、通信管理局等多部门联动工作机制已经开始发挥积极作用。
自律管理方面,各省市都鼓励网贷机构加入当地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展开自律、自查。与其他三省市相比,深圳市提出要建立、完善社会监督机制,培训一批具备良好金融风险识别能力的社会监督员,不定期对机构的违法违规情况和风险情况进行评估,评估报告将作为监管依据。
二、新设机构的备案前景不容乐观
在形式上,广东省、浙江省将新设机构与已存续机构备案登记分别进行规定。在内容上,四省市对于新设机构备案时需向省(市)金融办提交的材料要求都很详细、具体,包括:网贷信息中介机构的基本信息、股东或出资人名册、高管人员基本信息及履历表等。
2017年12月8日,P2P网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关于做好P2P网贷风险专项整治整改验收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中明确指出,“对于在《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发布之日(2016年8月24日)后设立的网贷机构或新从事网络借贷业务的网贷机构,在本次网贷风险专项整治期间,原则上不予备案”。四省市发布的备案规定均早于《通知》,在《通知》发布之后,各地可能调整对于新设立机构的备案登记要求。由此看来,新设立机构进行备案登记前景并不乐观。
三、投资者保护受到重视
北京市相较广东省、深圳市更为重视投资者保护。北京市备案登记管理办法的“第一章总则”中就强调,要坚持投资者适当性原则,参与网络借贷的投资人应当审慎投资,具备风险投资意识和风险识别能力等。“网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建立投资者适当性审核制度,认真开展投资者适当性审核评估,并在互联网平台和相关文件、协议中显著位置向投资人充分提示风险”。
值得一提的是,《浙江省网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浙江省网贷管理办法》”)与《上海市网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管理实施办法》在投资者保护方面进行了更为详细地规定,包括网贷中介机构要对出借人的年龄、财务状况、投资经验、风险偏好、风险承受能力等进行尽职审核、评估,对借款人对年龄、身份、借款用途、还款能力、资信情况进行必要调查,避免为不适当多借款人提供交易服务。《浙江省网贷管理办法》在此基础上还提出根据出借人、借款人的评估结果,实行分级管理,设置出借限额和出借标的的限制。
四、注销备案负面清单制
广东省与浙江省均通过负面清单,明确省(市)金融办有权注销网贷机构备案的情形。负面清单包括:以虚假、欺骗手段取得备案登记(包括提供虚假备案材料),拒不落实有关监管工作要求,备案后连续一段时间未开展或停止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以及其他存在违法犯罪的情形等。各地关于备案注销的方式都有较为全面、清晰的描述,为网贷机构退出市场提供畅通渠道。其中,北京市、深圳市对于备案需要提交的材料要求更为具体,包括终止业务的风险评估报告、终止业务的公告方案、终止业务过程中重大问题的应急方案等,更能有效保证网贷出借人的投资权益,有效控制风险及社会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