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要:石家庄住房公积金贷款新规3月1日起“上岗”,实施细则下月出台。公积金贷款额度不能满足借款人需求时,公积金中心应与受托银行协商,共同推进个人住房组合贷款业务。
石家庄住房公积金将迎来新的贷款管理办法。近日,从石家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石家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下简称《办法》)已经通过,将于3月1日起正式“上岗”。同时,2004年出台的《石家庄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随之废止。新《办法》共34条,从贷款对象和条件、贷款额度和期限及利率、贷款担保、贷款办理及变更、贷款偿还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下一步,石市公积金中心将根据该《办法》及相关规定制定实施细则,最晚3月底前出台。
结合新《办法》的亮点及变动条款,石家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副主任王书刚进行了详细的便民解读。
公积金贷款限制二套、杜绝三套
【新规】:《办法》第三条规定,公积金贷款应遵循依法合规、平等自愿、公平诚实及缴存义务与贷款权利相对等原则。公积金贷款支持职工购买首套及第二套普通住房需求,禁止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职工发放公积金贷款。
【解读】:《办法》更强调职工缴存权利与义务的对等,交得多就贷得多。贷款仅支持普通住房,对别墅、豪华公寓不支持公积金贷款。公积金贷款适用于购买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自住住房的住房贷款。以前对于二套贷款,并未明确,而是在实际中执行着,这次《办法》首度进行了明确。对于二套住房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将按照首付60%、利率上浮1.1倍执行。
满足七个条件可申请公积金贷款
【新规】:《办法》第六条和第七条规定,凡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购买普通自住住房及偿还商业性住房贷款的,均可申请公积金贷款。
公积金贷款申请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且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已连续足额缴存规定时间的住房公积金;
(三)具有偿还贷款本息能力,信用良好;
(四)所购买的住房为合法的普通住房;
(五)已付购房款不低于规定比例;
(六)能够提供本办法规定的贷款担保;
(七)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的其他条件。
【解读】:《办法》明确了公积金贷款支持以贷养贷,商业银行贷款可以转到公积金贷款业务。同时,对于可以申请公积金贷款的申请人也做出了明确规定。其中的“已连续足额缴存规定时间的住房公积金”条款,具体时间将在石市后续出台的实施细则中进行明确。之所以未在《办法》中明确具体时间,是考虑到执行时间会根据形势随时调整,以前石市是按照连续缴存2年以上执行,后来改为连续缴存1年以上,去年按照住建部规定调整为连续缴存半年以上即可享受公积金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