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作为一个资源丰富操作简单的融资手段,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同时促进了中国经济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银行信贷资金的矛盾性,但民间借贷的利息多少性引发了风险的多种社会问题。民间借贷的利息与利率需要受到法律的约束。
在实务中,往往会碰到利率和利息两个概念。这其实两个既有关联又有不同的概念,但一些人两者不分,造成混淆。通俗地说,利率是指利息和本金的比率,而利息是指因存款、放款而得到本金以外的钱。由此可知,利率是一个具体的数字,利息是指具体的金钱,两者并不相同。
除了前述的利息与利率的概念问题外,在实务操作中,还普遍存在关于复利的计算问题。复利是指将利息计入本金,再产生利息。合同法没有对复利应否支持作出规定。在人民法院传统的民事审判实践中,大多对复利也是不予支持的。由于银行的信贷合同可以按国家规定或合同约定计算复利,因此,也有观点要求放宽民间借贷复利的限制。
比如合同签订后至贷款提供前,贷款人的资金能力发生重大变化,无法再出借,故其可以合同未生效而不借。又如口头约定借款则合同成立,贷款人后了解到借款人资信较差出借有重大风险,故也可重新蹉商借款事宜。法律设定提供借款时生效这个节点,就是针对民间借款的随意性而设立的,允许借贷双方有一个反悔和重新协商的过程,是法律应对纷繁复杂社会生活而作出的一项灵活性的制度安排。
当然,这种反悔也不是随意的,如果在合同成立后生效前因一方过错导致他方受损,仍可以请求信赖利益之损害赔偿。借款逾期后如何追索,还要受诉讼时效的限制。消灭时效制度来源于罗马法,目的是“防止权利人躺在权利上睡觉”,从而维护交易的稳定和社会秩序的安宁。但对于民间借贷适用诉讼时效,与中国传统的“父债子还、妻债夫还”的观念多有冲突。
民间借贷的合同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了法律的保护。民间借贷的利息与利率的多少性直接影响了投资者与借款者双方的协议。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同期银行利率但不可以高于银行的四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