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洛阳市民李女士称她去光大银行洛阳分行办房贷,却被要求先开一个中原证券的账号,并存入炒股钱1万元激活账户,否则面签很难通过。
办房贷要先在金融部门开一个中原证券的账号,并存入炒股钱1万元激活账户,不然的话面签很难通过。这样的规定言下之意很清楚,那就是如果要想如愿或者尽快房贷通过,是必须要在银行开设一个与房贷无关的证券招股户并进行炒股激活才可,否则,恐怕是没门了。
按理说,房贷是银行提供的一个金融服务内容,证券炒股理财也是银行提供的金融服务,但二者是并行存在的,互不干涉,除非是发生了关联交易或者因为存在关联交易,否则二者很难联系在一起。但让人奇怪的,办房贷先“开证券户”却分明是把二者关联在一起并人为地形成了关联关系,这着实让人不解。事实上,这样由金融部门自己涉及的金融服务“拉郎配”, 不仅让人无法理解和接受,更难逃“公权滥用”的嫌疑。
在人们的意识和部门自身定位中,因银行作为金融服务部门,看似不拥有“公权”,但对于银行而言,其职责和使命职能是个提供公共金融服务,也就是说,其同样拥有如何提供公共服务、提供什么样的公共服务、保证什么样的公共服务质量这样一种潜在的“公共权力”。
从职能定位和公共属性上看,这种“公共权力”只能是以公众为服务对象,以提供一流的高质量温馨服务为立身之本和服务目标。比如对于自身担负的为公共提供的金融服务项目而言,职能是在法定范围内服务,而不是随意而为,自己想怎么样就怎么样。同时更不能采取“拉郎配”和“私设门槛”等方式,让服务对象这个公共群体有条件、有前提和有门槛地接受自己的服务,否则便不服务或者降低服务质量。如果是后者,那么职能是一种将金融部门自己拥有的潜在“公权”随意使用和支配乃至是为自己的一己之力创造机会和条件。
很明显,在办房贷必须先开“证券户”的行为中,其目的是为了增加银行业务量并实现从炒股参与中获利,如此而言,这不是一种“公权滥用”又是什么呢?何况,对于办房贷须先开“证券户”而言,这又是彻头彻尾的违反金融业贷款业务办理规定和先关金融服务规则呢?
与传统的公权滥用相比,类似的办房贷须先开“证券户”似乎不具备让公众权益直接受损和严重受损的负面效应,或许一些行为似乎还带有提供额外服务的“热情”,但说白了,这只能是一种潜在的彻头彻尾的公权滥用,其后果不仅仅是金融服务对象的权益受损,以及金融服务质量的降质,严重还会对金融服务对象的权益造成伤害,比如不懂炒股户就不能办房贷,这更涉嫌部门霸王条款。
所以,对这种畸形,不但金融服务对象可以理直气壮地进行拒绝,而且更可以采取投诉等方式,向上级金融监管部门和监督部门进行举报投诉,而有关部门也应 从维护公共权益和利益的角度,从维护公权公平公正透明的角度,进行查处。对于情节严重的,公民还可以依法向司法部门提起诉讼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