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中的债权人如何正确地依据借款合同及相关的法律规定来主张自己的合法利息损失,成了人们需要关注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如果债权人不能举证证明其在起诉前已经向债务人合理催告还款,一般从起诉之日起计算逾期还款的利息。
民间借贷在广大市民的日常生活中较为普遍,然而,这些借贷也较易引起纠纷。越秀法院毛磊法官表示,在这类案件中,人们比较容易忽视的且易造成纠纷的问题就是利息的起算时间问题。
民间借贷中的债权人如何正确地依据借款合同及相关的法律规定来主张自己的合法利息损失,成了人们需要关注的问题。对此,司法实践中相关的法律规定主要有: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公民之间的无息借款,有约定偿还期限而借款人不按期偿还,或者未约定偿还期限但经出借人催告后,借款人仍不偿还的,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还逾期利息,应当予以准许。”二、最高人民法《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规定“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偿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可以得出:对于自然人之间的无息借款,如果债权人(即出借人)要求债务人(即借款人)支付逾期还款的利息时,对于这些利息的起算时间主要分为两种情形处理。
一种情形是:债权人与债务人(即出借人和借款人)约定了借款期限的,逾期还款利息从借款期限届满之次日起算。另一种情形是:债权人与债务人(即出借人和借款人)未约定还款期限的,逾期还款利息从催告还款的期限届满之次日起算。
在司法实践中,如果债权人不能举证证明其在起诉前已经向债务人合理催告还款,一般从起诉之日起计算逾期还款的利息。这就是法院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的将原告起诉之日视为原告主张逾期还款利息的权利之日,被告需要从起诉之日开始支付逾期还款的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