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营经济土壤肥沃,各地区的民间借贷活动如雨后春笋般纷纷出现。民间借贷在补充正规金融、推动经济发展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但也存在一些负面影响。由于相关法律之间缺乏协调性和统一性,部分制度缺位,民间借贷面临着公法和私法两个层面的法律风险。规范发展民间借贷,应当建立完善我国民间借贷法律体系,加强引导管理,防范和化解法律风险,坚持引导监测和自律建设并重。
民间借贷有风险
民间借贷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银行融资市场的不足,但由于其在法律层面存在的先天不足,导致其相当一部分具有高利贷及非法集资性质,对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也产生了较大的负面影响。一旦出现资金断裂,风险最终将传导至传统金融机构,对银行信贷资金的安全造成较大冲击。
诱发民间借贷风险的成因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首先,民间借贷的便利性容易诱发企业盲目投资、盲目扩张,随着投资失败、弥补亏空,造成企业生产经营无以为继。
再者,为维持经营及归还到期债务,企业及法定代表人往往会采取“拆东墙补西强”、“借新债还旧债”的方式维系企业生存,从而走上高财务费用(高利率)的资本运作深渊,导致企业资金链不断绷紧。而高利贷又严重侵蚀了企业经营成果,成为体内循环的“抽血机”,导致企业现金流逐渐干枯、资金链断裂,造成企业关停倒闭。这些风险如果疏于防范,容易给银行信贷管理造成盲区。
另外,民间借贷具有高度隐蔽性,使企业的负债情况不能如实反映在企业财务报表上,而由此派生出来的“虚假资产”,却被企业堂而皇之地纳入到财务报表上,成为粉饰财务报表的重要手段,也成为潜伏在银行信贷管理中的“定时炸弹”,时刻威胁着银行信贷资金的安全。
还有,民间借贷行为的隐蔽性恰恰会导致银企信息不对称,掩盖和拖延信贷风险暴露。经营行与借款企业之间信息严重不对称的局面,造成银行获取企业经营涉及民间借贷的信息具有滞后性。从获取信息来源的渠道看,主要来源于社会外部,以司法部门公布和媒体公开报道的方式为主。经营行在信贷管理上缺乏主动,往往在获得企业涉及民间借贷信息的同时,企业贷款风险随即爆发,并迅速恶化甚至不可逆转。
面对民间借贷风险,金融机构需要从以下几方面加强风险防控工作:
1. 加强贷前尽职调查,高度重视企业存在民间借贷行为,特别是非法集资、高利贷等行为的危害性。准确判断借款人财务数据的真实性和有效性,深入分析企业的实际盈利能力和生产运营周期,科学合理进行额度控制和期限控制,从源头杜绝民间借贷行为。
2.加强贷后尽职管理,捕捉和搜集企业从事高风险经营行为的渠道和方法,持续关注企业及法定代表人的“生意圈”、“交际圈”、“融资圈”,注意公开媒体报道、政府及司法部门发布的信息中所反映的信贷客户信息,力求反应快速、处置及时。
3. 尽快修订、完善相关管理制度,消除民间借贷管理制度上的空白,把企业涉足民间借贷行为纳入制度管理的范畴,对企业存在非法集资、高利贷等非法民间借贷行为作为贷款准入的禁止性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