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种迹象表明,P2P行业将开启另一种模式。央行副行长潘功胜日前称,央行正在牵头制定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市场开始解读为:P2P行业野蛮生长的阶段将一去不复返。
据悉,此次是监管层首次确认互联网金融中存在“监管套利”,需坚持监管“公平”、加强“协同”。潘功胜特别强调要“坚持监管规则的公平性,加强监管协同,防止监管套利。不论金融机构还是互联网企业,只要做相同的业务,监管的政策取向、业务规则和标准就应大体一致,不应对不同市场主体的监管标准宽严不一,引发监管套利。从业机构将线下业务搬到线上的,要在当前金融监管框架内,按照现有的金融监管规则进行监管”。
银率金融研究中心理财分析师吴静淼认为,这一指导意见可能具体影响到四类模式的P2P平台。这四类模式是当前主导国内P2P行业的主要模式,因此可以预见,监管落地后整个P2P行业必将发生较大的转折。
首当其冲的是与小贷公司、担保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对接的P2P平台。吴静淼分析,这类P2P的运营模式是由合作公司负责项目开发和审核,然后将批量债权挂在网站上,流转给P2P投资人。这些机构一般在资金来源上受监管限制。根据银监会规定,小贷公司只能使用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而且对外融资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
融资租赁公司也是类似的情况。除了具有银行背景的融资租赁公司之外,厂商租赁和独立的融资租赁公司的资金来源主要包括企业自筹、银行贷款、发行企业债、资本市场上市直接融资、资产证券化等方式。银行、小贷公司等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都需要获得监管部门的批准,且对投资者设置了一定的门槛。而P2P的这一业务仍游离于监管之外,处于无序发展的状态。
其次是银行系P2P平台。由于银行系P2P对应的线下业务是银行的中小微信贷业务。项目、风控等线下部分仍由银行完成整个流程。这样一来,银行可以实现资产出表,平台则节约了成本。招行的“小企业e家”上线不久后,2013年9月曾被监管部门叫停。招行曾对媒体表示,“正在积极与监管部门沟通,还没有表态,没说可以做,也没说完全叫停不能做”。今年2月“小企业e家”才得以重新运行。这反映了监管部门对银行做P2P的模式、规则等有过异议。在招行之后,民生银行、包商银行、兰州银行等陆续开展了P2P业务,各自采取不同的业务和组织管理模式。但对这类P2P该如何监管,一直没有明确。
再次是票据理财类P2P平台。由于票据理财类P2P对应的线下业务是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对许多普通投资者来说,这原本是陌生的投资品种,但是,在实际过程中,许多P2P平台也将其冠以“创新”的概念。由于民间票据中介市场存在已久,在现行票据流转过程中,银行出于风险防范和经营成本的原因,往往消极对待小额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的贴现业务,加之银行贴现业务的审批流程较长,对贴现申请企业会有较多的要求。有急切资金需求的企业就求助于票据中介合作,满足短期资金周转需求。一些民间组织和个人作为民间票据中介,在票据市场中通过介绍需要资金的待贴现企业和银行完成交易并赚取佣金。但民间票据中介机构由于部分业务操作不规范,利用不同机构之间的税收、会计等监管差异套利等原因,一直以来不被监管部门认可,业务模式也屡遭质疑。
另一类则是保理类P2P平台。保理类P2P对应的线下业务是中小企业保理业务,即应收账款抵押融资。从事保理业务的主要有商业银行和商业保理公司。银监会对银行保理监管,商务部门对商业保理公司监管。本来两者监管规则不一致就可能产生监管套利行为,现在通过P2P将保理资产进行转让,拓展融资途径,就更有突破监管之嫌。吴静淼称,根据一些地方的商业保理管理办法,商业保理企业可以通过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发行债券等渠道融资,融资来源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P2P究竟能否向保理业务扩展,还有待于监管层厘清界限。
吴静淼认为,这些类P2P模式的共同点是将传统的金融业务直接搬到线上。由传统的线下业务推送项目,挂到平台上进行融资,将以往只有机构投资者才能参与的投资品种分拆,“零售”给普通投资者。如上所述,一些线下业务模式本就游离于监管之外,生存在灰色地带,即将出台的监管政策很可能对这些业务模式的P2P制定准入门槛,以及新的游戏规则。实际上这四类模式是当前主导国内P2P行业的主要模式,因此可见,监管落地后整个P2P行业必将发生较大的转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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