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规批出1.3亿元人民币贷款和香港“小金库”1590万港元资金,帮助天健集团2002年购买美达股份国有股,其后获得4000万元回报,江门一国有银行原行长林建忠9月17日被深圳市中级法院一审定罪。深圳中院以受贿罪、挪用公款罪数罪并罚,判处林建忠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没收个人财产50万元,没收赃款2000万元及使用赃款所购房产。林建忠不服判决,当庭提起上诉。
林建忠案涉“江门首富”梁广义涉嫌单位行贿案,梁广义及天健集团另外两股东梁少勋、梁伟东2013年6月曾被江门市新会区法院以单位行贿罪判刑,江门市中级法院2013年11月二审将该案发回新会区法院重审。昨日,从新会区法院获悉,重审案至今还未安排开庭但并未超审限,因需等待林建忠案判决结果。
行长帮“首富”渡难关
深圳中院审理认定,2002年8月29日,广东天健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参加广东新会美达锦纶股份有限公司国有法人股转让拍卖会,以人民币1.8亿元拍下81818182股。因资金严重短缺,天健集团董事长梁广义找到林建忠请求帮助,梁广义代表天健集团口头承诺,将收购美达股份所得利润的20%给予林建忠。
2002年10月,林建忠明知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有关借款人不得用贷款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的规定,在天健集团以下属企业购买材料款的名义向江门分行申请贷款过程中,操纵银行内部的贷款审核过程,帮助天健集团从江门分行获得贷款共计人民币1.3亿元(具体由新会支行办理)。天健集团于2002年10月25日使用其中1.2亿多元付清支付了拍卖购股款,控制美达股份(持股20.23%)。至2003年下半年,天健集团陆续归还贷款。
在1.3亿元贷款发放之前,天健集团资金周转困难,又找林建忠借款。林建忠违反规定,擅自决定将江门分行在香港银行账户(“小金库”)内的资金港币1590万元免息借给天健集团使用。2003年12月31日和2004年1月2日,天健集团将本金还回江门分行。
行长辞职后拿4000万元
2005年5月,梁广义、梁少勋、梁伟东根据此前的口头承诺与林建忠签署书面“承诺书”,承诺天健集团以及新力投资公司、天健投资公司持有的“美达公司股份及其产生的其它项目的权益及债务的20%”属于林建忠。2005年8月底,林建忠从银行辞职,到天健集团工作。
2007年初,林建忠筹建成立了广东省德林商贸有限公司,2007年5月25日,天健集团将4000万元转账到德林公司账户内,该笔款项被认定为林建忠受贿款。
深圳中院一审认为,林建忠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挪用公款给私有公司、企业使用,谋取个人利益,超过三个月未还,情节严重,其行为已分别构成受贿罪、挪用公款罪。深圳中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后,决定以受贿罪、挪用公款罪数罪并罚,判处林建忠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万元。对案发后扣押在案的受贿赃款2000万元及以赃款所购仓库房产,法院判决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林建忠不服一审判决,当庭提起上诉。
行长如何获利4000万
2002年9月
天健集团需要资金购买美达公司股票,达到控股目标,梁广义找到林建忠,而《贷款通则》明确规定贷款人不得将贷款用在股本权益性投资。
获得贷款
2002年10月
天健集团以购买材料款的名义获得1.3亿元贷款
购买股份
2002年10月25日
天健集团使用贷款中的1.21亿元购买美达股份股票81818182股,成为美达股份的控股公司
签承诺书
2005年5月
天健集团的梁广义、梁少勋、梁伟东与林建忠签订“承诺书”,承诺将持有的20%美达公司股份转给林建忠
获利4000万
2007年5月
天健集团售卖3000万股美达公司股份,获利2.76亿,将其中4000万元转入林建忠控制的广东省德林公司。
款项去向
2007年5月后
林建忠将这4000万用于在广州购买仓库以及借贷。其中在广州购买及装修白云区农批市场仓库花了18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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