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呆账核销困难
1、呆账债权核销是银行内部事务,要求对外保密。《核销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金融企业必须建立呆账核销保密制度。金融企业按照规定核销呆账,应当在内部进行运作,做好保密工作”。该条第二款规定:核销呆账的有关情况不得向借款人和担保人透露。第十八条规定:“除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包括债务人不得干预、参与金融企业呆账核销运作”。由此可见,呆账债权核销作为银行不良贷款管理工作的组成部分,属银行内部管理范畴,不具有对外效力,相关工作安排和实际核销情况作为商业秘密,未经批准一律不得对外披露。
2、呆账债权核销坚持账销案存原则。根据《核销办法》的规定,一般情况下,对于已核销的呆账,应当建立核销台账和进行表外登记,单独设立账户管理和核算,并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呆账核销的档案管理。因此,呆账债权核销,其实是将不良贷款从银行对外公布的会计账目中转移至银行内部掌控的账目上,银行可以按照内部规定设立能够清晰记载所核销之呆账债权的档案。
3、已核销的呆账债权需继续追索。《核销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金融企业必须建立呆账核销后的资产保全和追收制度。除法律法规规定债权与债务或投资与被投资关系已完全终结的情况外,金融企业对已核销的呆账继续保留追索的权利,并对已核销的呆账、贷款表外应收利息以及核销后应计利息等继续催收”。
4、核销后追回的贷款,仍有规定的会计处理方式。银监会于2004年出台的《关于加强银行已核销贷款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各行应根据财政部制定的《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对已核销贷款进行会计核算。对于已核销后又收回的贷款,作转回贷款损失准备处理,超过原贷款本金的部分,包括收回的应收利息,计入当期利息收入。对于取得非现金资产抵偿已核销贷款的,按实际抵偿部分作为抵债资产的入账价值,同时转回贷款损失准备;抵债资产处置时取得的抵债收入与抵债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调整贷款损失准备。
银行呆账核销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呆账核销管理,及时处置资产损失,促进业务经营健康发展,根据《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08年修订版)》(财金[2008]28号)以及本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呆账是指本行承担风险和损失,符合认定条件,按规定程序核销的债权,包括符合呆账认定条件的贷款(含抵押、质押、担保等贷款)、银行卡透支、贴现、垫款、贸易融资、存放同业、拆放同业、买入返售资产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呆账核销是本行内部对损失款项的处理程序,指对符合呆账认定条件的债权停止资产负债表内核算,纳入表外资产管理,本行继续保留追索权的行为。
第四条本行呆账核销实行“严格认定、确凿证据,及时申报、统一审批,对外保密、账销案存”的原则。
第五条股东大会是本行呆账核销管理工作的最高权力机构,董事会以及总行行长根据授权批准核销计划内的呆账。
第六条总行呆账核销工作领导小组是全行呆账核销的审议机构,各有关部门在总行呆账核销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决策下进行呆账核销工作。总行呆账核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总行不良资产清收部,不良资产清收部负责提出年度呆账核销额度建议,对具体的呆账认定资料进行初审;风险合规部门负责出具有关法律意见书;稽核审计部门负责审核呆账核销条件,查明呆账形成的原因,对确系主观原因形成损失的,应明确相应的责任人并进行责任追究;计划财务部门负责根据不良资产清收部提出的呆账核销额度编制年度呆账核销计划,并纳入年度财务预算草案。同时计划财务部门负责牵头向税务主管部门申报呆账税前扣除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