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日起至2018年2月28日,福州市将试点小微企业贷款保证保险。通过“小贷险”,小微企业可望获得300万元贷款补充企业生产的流动资金。
14日,福州市政府办公厅发布实施《关于福州市小微企业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意见》提出,“小贷险”的贷款资金只能用于满足生产过程中合理的流动资金需要,不得用于消费及其他用途,也不得转借他人。
“小贷险”选择若干有意愿开展试点的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开展此项业务。申请“小贷险”的小微企业须满足五个条件:
1、在福州辖内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农业种养殖大户除外);
2、有固定经营场所,一年以上经营状况正常;
3、生产经营符合国家政策、产业导向,产品有市场、有发展潜力;
4、资信良好,有偿还债务能力,无违法行为和不良信用记录;
5、农业种养殖大户从事土地承包经营或规模养殖满2年以上;试点保险公司和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意见》规定,“小贷险”单户贷款金额实行差别上限:试点前两年,小微企业单户贷款金额不超300万元,其中农业种养殖大户不超过100万元,个体工商户不超过150万元。试点第三年,相应额度在原有基础上可再调高20%。
据悉,“小贷险”融资成本由银行贷款利率、保证保险费率及附加性保险费率三部分组成,经办金融机构可根据小微企业实际风险与资信状况在如下限额内实行差别利(费)率,但不得收取除保险费和贷款利息以外任何形式的其他费用。银行贷款利率,上浮不超过同期基准利率的30%;贷款保证保险费率不超过2.5%(年化费率);附加小微企业主个人意外伤害保险费率不超过0.1%(年化费率)。
“小贷险”保险期限与贷款期限相同,不超过一年。采取分期或到期一次性偿还本金的还贷方式;利息按月或按季收取。贷款期满后,小微企业可向试点银行或保险公司提出续贷续保申请,试点银行和保险公司应按有关续贷续保政策简化办理手续。
试点期间,福建省财政安排667万专项资金,福州市财政按1:1配套安排667万专项资金,共同设立“小贷险”风险补偿基金,用于补偿支持相关单位开展“小贷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