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银行贷款被骗案件频发,先是2011年江苏常熟美女顾春芳因涉嫌非法集资和合同诈骗罪跑路而被判死缓,其涉案金额10多亿元,其中欠银行贷款1亿多元;今年2月因涉嫌合同诈骗、非法集资和骗取贷款犯罪跑路的浙江永康美女俞优静在非洲乌干达落网,并被遣送回国,其涉嫌骗取贷款金额达1.3亿元。如果说两起美女骗贷案还是小儿科、不足以引起银行警醒的话,最近曝光的青岛港“德正资源”骗贷案算是轰动中国金融史上的丑闻了,包括中国进出口银行在内的17家银行被卷入漩涡,被骗信贷资金148亿元,这就不能不让银行机构警醒了。
银行作为经营“信用”和管控风险的专业机构,屡屡发生贷款被骗案件,尤其像顾春芳和俞优静骗贷手段简单而相似,银行不能及时识破并让其阴谋得逞,就不能不令人担忧了。
仔细翻阅骗贷案卷,就会发现,能从银行骗取贷款,不外四种因素作怪:
第一,过分迷恋骗贷者社会声望,对其贷款审查放松并丧失足够警惕。
尤其美女企业家凭借其出色经营管理能力及业绩更能博得银行相关管理人员的好感甚至佩服,无形中增强了其骗贷迷惑性。无论顾春芳还是俞优静,都有一个共同特点,在当地人脉资源极广,口碑极好。对这样的人放贷,银行以为稳操胜券,无风险之虞。
第二,过分迷信企业表面经营业绩,对其申请贷款的真实经营背景缺乏起码的调查研究。
像俞优静注册贸易公司,表面看“现金流”非常可观,成为银行所谓的“优质客户”;对该公司申请贷款往往也是有求必应;而对公司账面现金的真实来源缺乏起码的调查和判断,将“现金流”作为发放贷款重要依据,被假象迷惑,让银行产生错觉,使所谓“现金流”充裕的优质企业成了银行争抢的“宠儿”。对这类公司全然放弃警惕之心,竞相伸出放贷“橄榄枝”。
第三,过分迷恋担保抵押贷款可靠性,对其申请贷款提供的担保抵押品缺乏认真甄别。
青岛港“德正资源”控股有限公司利用一批矿石货品存于一家仓库,采用“一女多嫁”,从不同仓储公司处出具了仓单证明,利用这些仓单去不同银行重复质押骗取了17家银行148亿贷款。这么多银行对该公司慷慨地放贷,犯了同样的错误,总认为该公司抵押品不会有问题,也根本想不到该公司会采取“重复抵押”骗贷。在此种潜意识支配下,对该公司仓单质押品麻痹大意,审核把关流于形式,留下了巨大风险敞口。
第四,过分迷恋“吃独食”经营竞争策略,对企业贷款信息“支离破碎”,酿造了“盲人瞎马”悲剧。
从客观看,企业信用和相关记录分散在工商、税务等各部门,造成信息不畅,且我国对企业动产登记和质押信息缺乏完整系统,也使得银行与骗贷企业信息不对称,为骗贷留下了漏洞。从主观上看,除了骗贷公司掩盖手段高明之外,与银行“各自为战”的信贷谋略存在很大关系,因为银行在争取所谓优质客户时,怕信息暴露给其他银行,怕使自己丧失竞争先机,往往将企业贷款信息“捂得”严严实实,无形中埋下了骗贷隐患。
当然,骗贷成功,除了上述原因外,隐藏在骗贷之中,也还有各种“利益输送”行为,包括行贿受贿甚至色相引诱等等,也都是不可忽视的因素。
正确看待被骗事件;从某种意义说,这对银行也起到了一种警醒和鞭策作用,它会催促银行加快信贷内控机制完善,达到“亡羊补牢”功效:
一是贷款审查一视同仁,对一些社会名人和优质企业贷款保持高度警惕,尤其对其经营背景进行认真调查,看是否有参与社会非法集资及其高风险投资情况;对其经营业绩真实性进行甄别,弄清企业经营主、副业经营状况和利润来源真实性,不被表面繁荣假象迷惑,准确做出贷款决策;对企业提供的抵押品不看“身份”,要实行账物见面和相符,“不见兔子不撒鹰”,确保贷款抵押品可靠。同时,认真跟踪监督贷款用途和去向,做到早发现问题、早采取措施,尽量避免贷款损失。
二是各银行在信贷竞争领域既要有独立性,又要有合作精神,互通有无;尤其要有防范整体金融风险意识,建立信息合作交流平台,结成“风险联盟体”和利益共同体,共同构筑防御企业骗贷的“防火墙”,有效防范企业骗贷道德风险,维持银行业整体经营稳定。
阅读链接:贷款诈骗罪处罚
一般处罚
自然人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情节严重
所谓情节严重,是指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况。其中数额巨大,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是指贷款诈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其他严重情节,则是指下列情节之一者:(1)为骗取贷款,向银行或者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行贿,数额较大的;(2)挥霍贷款,或者用贷款进行违法活动,致使贷款到期无法偿还的;(3)隐匿贷款去向,贷款期限届满后,拒不偿还的;(4)提供虚假的担保申请贷款,贷款期限届满后,拒不偿还的;(5)假冒他人名义申请贷款,贷款期限届满后,拒不偿还的。
情节特别严重
所谓情节特别严重,是指诈骗贷款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参照《解释》,前者即数额特别巨大,是指贷款诈骗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后者即情节特别严重情节,是指下列情节之一者:(1)为骗取贷款,向银行或者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巨大的;(2)携带贷款逃跑的;(3)使用贷款进行犯罪活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