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P监管为何不适用网络小额贷款
据小编了解,近期出台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明确“本办法所称网络借贷是指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即暂行办法仅调整P2P网络借贷,而规定的13条禁令,更是对P2P网贷的行为边界进行了明确的划定。
其中,《暂行办法》的第四十二条规定:
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和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融资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投资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设立办法另行规定。
那么,问题就来了,网络小额贷款公司是什么?与网贷和线下小贷公司的区别在哪里?为何不适用P2P监管?小编就与大家一起对这个问题展开简单的分析:
首先,网络小额贷款由小额贷款公司作为贷款人,利用互联网向小微企业或个人提供的短期、小额信用贷款,使贷款申请、贷中审核、贷款发放网络化。
网络小额贷款公司要遵守现有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规定,不能吸收公众存款。
其次,与线下传统小贷公司相比,网络小贷可依托互联网平台面向全国开展业务,并综合利用网络平台积累的客户经营、消费、交易以及生活等行为大数据信息或即时场景信息分析客户信用风险和进行预授信,并在线上完成贷款申请、审核、发放和回收等。
再次,与P2P网贷相比,网络小额贷款的模式相对简单,以阿里小贷(阿里小贷、支付宝、浙江网商银行已经合并更名为蚂蚁金服)为例:
阿里小贷的目标客户群为阿里巴巴网站注册用户,客户准入标准与其他经营免抵押小微信贷的金融机构类似,比如客户最低经营年限、最高销售额、财务指标、征信准入、禁入行业等。
最后,现有针对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要规定有《中国银行(601988)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做好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根据指导意见,各地又制定了具体的办法和通知。
“现在虽然针对网络小额贷款的监管细则,国家层面还没有出台,但是,我们不妨按照网贷监管的底限思维进行划定,网络小额贷款平台至少应当在如下8个方面被视为禁止经营的范围。”小编分析认为。
一、是不得吸收公众存款(只可放贷,不得吸储);
二、是注册资本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并有可能对股东作出限制;
三、是主要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
四、是小额贷款公司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
五、是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资本净额的5%;
六、是小额贷款公司按照市场化原则进行经营,贷款利率上限放开,但不得超过司法部门规定的上限,下限为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
七、是充分计提呆账准备金,确保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始终保持在100%以上,全面覆盖风险;
八、是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非法集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