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则“银行员工转走一公司账户百万存款,法院竟判银行无责”的新闻引热议,这起案情究竟是怎样的?120万存款被银行员工转走到底是银行过错还是另有隐情?
2016年,汝州市平安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安牧业”)在河南汝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汝州农商行”)有一笔120万元的款项,系存在汝州农商行的扶贫贷款,年贷款利率5.625‰。
2016年12月29日,汝州农商行员工杨现国要求汝州农商行将平安牧业账户内的120万元款项转至民生银行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另一企业开设的账户内。
值得注意的是,杨现国不仅是汝州农商行正式工作人员,也在平安牧业兼职业务。
根据企查查,2013年,杨现国与另外两人共同出资成立了平安牧业,并成为平安牧业的股东、监事,持股比例25%。
同时,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民事判决书,汝州农商行提供的主要转款凭证有两张。一张是电(信)汇凭证(手写),该电(信)汇凭证没有汇款人签章;另一张为汝州农商行收取200元转款手续打印票据,在备注里手写了收款人、账号、金额等信息,且两次加盖平安牧业财务专用章,以及平安牧业法定代表人的印章等,杨现国在上面也有签名。
平安牧业一纸诉状将汝州农商行告上法庭,要求汝州农商行返还平安牧业存款120万元及经济损失,贷款利息至汝州农商行实际归还之日止(利率5.625‰)。同时,要求该案诉讼费用由汝州农商行负担。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认为,汝州农商行作为依法设立的金融机构,应当制定完善的业务规范,并严格遵守规范,尽可能避免风险,确保储户的存款安全,维护储户的合法权益。
汝州农商行无证据证明在取得加盖有平安牧业印章及法定代表人印章的合规转款凭证的情况下,转走平安牧业账户内120万元的行为,违反存取款操作流程。
汝州农商行在内部工作人员管理及存取款业务操作流程等方面均存在明显过错,该过错与平安牧业账户内款项被转走具有直接因果关系。
根据一审判决结果,汝州农商行返还平安牧业存款120万元,并自2016年12月29日起对该120万元按双方约定的年贷款利率5.625‰赔偿平安牧业损失。同时,案件受理费15600元,由汝州农商行负担。
然而,该案件的二审判决驳回了平安牧业的诉讼请求,并要求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均由平安牧业负担。
据悉,汝州农商行不服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向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期间,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于是,矛头指向了电(信)汇凭证。
汝州农商行认为其不存在任何过错,不应返还平安牧业任何款项。
汝州农商行将平安牧业账户中的120万元款项转出属实,在转款过程中,汝州农商行工作人员认真核对了平安牧业在汝州农商行预留的印鉴,有平安牧业的法定代表人盖章,并加盖有平安牧业的财务印章,并核对了平安牧业指定的账户才予以转款,在整个转款过程中,汝州农商行不存在任何过错,对于平安牧业所诉的损失,汝州农商行不应承担责任。
但平安牧业辩称,1、汝州农商行在办理转款业务过程中存在重大过错。
首先,汝州农商行依据的是收取转款手续票据中注明的手写内容进行转款,该凭证实际上没有转款功能,只是汝州农商行收取手续费。
其次,该票据下边手写部分没有加盖公司印章和法定代表人印章,没有书写人注明,这与银行实际操作中的要求不相符合,银行在转款中遇到手写错误,要么重新书写,要么加盖印章注明,但是该案数额达120万元没有严格进行审查,违反了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要求的安全义务,所以汝州农商行在该笔款项操作过程中存在重大过错。
2、电汇凭证上汇出方一栏中没有平安牧业印章和法定代表人印章,但是根据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要求,电汇凭证上要有汇款人签章,这属于汝州农商行在操作流程中严重违反操作规程,根据该案情况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存单纠纷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三款规定,该案的审理完全符合最高院对于该项的若干规定。
此外,平安牧业与收款方没有任何业务和经济往来,汝州农商行作为款项的操作人应尽谨慎和严格审查的义务,但汝州农商行没有落实清楚。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关于汝州农商行是否应返还平安牧业存款120万元,并按双方约定的年贷款利率赔偿平安牧业损失问题,第一,该案汝州农商行电(信)汇凭证上没有汇款人平安牧业的签章,汝州农商行该电(信)汇凭证确系不规范。
第二,汝州农商行转款手续票据上注有收款人河南水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账号:69×××13,金额1200000.00,汇入行:民生银行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该票据上加盖有平安牧业的财务专用章(两次加盖),平安牧业法定代表人杜汝彤的印章,且有案外人杨现国的签名。从形式上看,汝州农商行将平安牧业账户内的120万元款项汇入河南水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账户内,是平安牧业的意思表示和授权行为,汝州农商行没有过错,不应该承担返还存款120万元,并按双方约定的年贷款利率赔偿损失的责任。
第三,对涉案120万元款项,汝州市公安局以案外人杨现国抽逃出资,正在对杨现国立案侦查中,且目前杨现国把平安牧业该笔款项汇出的原因、目的等事实尚不清楚。因此,从该案现有证据尚不足以确定汝州农商行、平安牧业的过错、责任等事实,平安牧业作为原告应承担该方面的举证责任,故平安牧业请求汝州农商行返还存款120万元,并按双方约定的年贷款利率赔偿损失的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记者从平安牧业法人处核实到,今年3月6日,平安牧业以邮寄方式,向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启动审判监督程序,截至5月5日仍未得到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