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也能买到“假理财”?看似荒唐的事儿,却实实在在的发生了!浙商银行回应8亿买入假理财称,全额收回两款理财产品的投资本金及收益,未造成经济损失。快来看看“浙商银行8亿假理财案”到底怎么回事?
2019年5月13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一份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还原了事情经过。
2015年,XX公司总经理何某找到建行重庆XX支行行长张某,帮忙为该公司融资贷款。张某与XX集团公司重庆团队负责人钟海英共谋,商定由张某以建行重庆XX支行名义,为XX公司融资4亿元提供担保。由钟海英提供融资服务,并承诺每年按照融资金额2%的比例给予张某好处费。
2015年6月,钟海英通过XX集团公司安排XX公司与XX公司签订《专项财务顾问协议》,约定由XX公司为XX公司融资4亿元,XX公司支付顾问服务费共计7136万元。
之后,张某便以建行重庆XX支行的名义,虚构了“中国建设银行重庆市分行’乾元’保本型人民币2015年第16期理财产品”,销售给出资行——浙商银行西安分行,由建行重庆XX支行保证到期足额支付全部理财本金及收益。
浙商银行西安分行将4亿元划入委托人为XX公司的“中信-XX-建设银行资产管理专户”。该笔资产管理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公司”)与宁波银行深圳分行、XX公司签订委托贷款合同,由宁波银行向XX公司发放贷款4亿元。
2015年7月6日,XX集团公司向张某提供的重庆XX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账户汇入好处费600万元。
第一次尝到甜头,张某很快再如法炮制了第二笔“假理财”。同年上半年,XX公司财务总监甘某找到张某为该公司帮忙融资贷款。张某经与钟海英共谋,决定采用与前述XX公司相同融资模式为XX公司融资4亿元。由钟海英提供融资服务,钟海英仍以每年融资金额的2%给予张某好处费。
2015年7月,钟海英通过XX集团公司安排XX公司与XX公司签订《专项财务顾问协议》,约定由XX公司为XX公司融资4亿元,期限二年,资金总成本14%/年,XX公司按季支付顾问服务费共计5360万元。
后张某以建行重庆XX支行的名义,虚构“中国建设银行重庆市分行’乾元’保本型人民币2015年第17期理财产品”。这一次是销售给了出资行——浙商银行上海分行,由建行重庆XX支行保证到期足额支付全部理财本金及收益。
浙商银行上海分行将4亿元划入前述“中信-XX-建设银行资产管理专户”,该笔资产管理人中信证券公司再以受让资产收益权的方式向XX公司支付4亿元融资款。
2016年1月至7月期间,XX集团公司、XX公司分三次向张某提供的翁某某银行账户汇入好处费1036.5万元。
2017年4月21日,被告人钟海英被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案发后,浙商银行西安分行、上海分行均已收回全部出资本金。
张某因犯受贿罪,于2017年12月26日被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百万元;并被开除公职、开除党籍。
不得不说的是,理财“飞单”多源于产品的非真实性,银行机构也会踩入“陷阱”实属罕见。
针对近日市场关注度较高的8亿元买入“假理财”一事,浙商银行相关部门负责人回复称,两款理财产品发生在2015年6、7月份,该行已于2017年7月前全额收回投资本金及收益,未造成经济损失。
西安、上海两家分行在该业务办理过程中按该行相关制度到对方支行现场进行核保核签,在办公场所当面见证了合同用印等流程,法律手续有效。
在风控方面,浙商银行人士表示,事情发生后该行在制度、系统、流程等方面进行了更为严格的把控,没有再次发生此类问题。
关于银行从业人员行为管理问题,某城商行高管表示,银行与其他许多行业不同,银行工作属于高风险职业,从业人员需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杜绝利用职务之便谋取财利。其表示,对银行员工的警示教育不可少,经常组织员工和管理人员观看警示教育片、组织银行工作人员去当地监狱参观、不定期与从业人员谈心甚至家访,了解员工工作之余的行为等,都有助于防患于未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