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一直都在说“这是一个看脸的时代”,长相真的那么重要吗?答案很肯定!“佳丽贷专贷美女”、“漂亮女孩长相决定放贷金额”的说法你听过吗?小编表示,近日长沙一个佳丽贷团伙被抓,该团伙的“宗旨”是:以工作决定是否放贷,以身材、长相决定放贷金额。
2019年3月28日,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在市公安局统一协调指挥下,代号“11·07”的“套路贷”案件统一收网,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抓获并刑事拘留涉案人员29人。
2019年4月26日,将该案移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天心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依法认定李某、周某为首的团伙为黑社会性质组织,认定姚某为首的团伙为恶势力团伙,批准逮捕上述3团伙全部成员。
近日,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分别以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抢劫罪、诈骗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强迫卖淫罪、非法拘禁罪,依法对李某、周某等27名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该案正在进一步侦查中。
佳丽贷专贷美女 长相决定放贷金额
据报道,以周某、李某、姚某为首的3个犯罪团伙认为娱乐场所年轻女性工作人员赚钱快,收入高,无财产可抵押,在正规金融机构难以贷款,且她们的工作可能违法,易于人身控制,遂各自纠集人员,以“低息、无抵押、无担保、快速放款”等方式为诱饵吸引她们借款,犯罪团伙间称之为“佳丽贷”。
多个犯罪嫌疑人供述称:“我们放的是无抵押小额贷款,在放贷之前,我们首先会查明借款女性的工作地点是否是酒吧、KTV等娱乐场所,再要求借款女性发生活照或者见面看一下她的身材、长相来确定放贷金额。”在他们看来,长相好的女孩子在娱乐场所更受欢迎,还债能力会更强。
“佳丽贷”名为无抵押、无担保,实际上在放款前或以要求被害人拿着身份证拍裸照,或以要求被害人自书工作地点及价格证明,或以扣押被害人身份证,或以拷贝被害人通讯录、或以在被害人手机上装指定ID、或以到被害人住处家访等方式,抓住被害人把柄,为逼债做准备。
“佳丽贷”实为“套路贷” 制造民间借贷假象
另外,上述3个犯罪团伙在与借款人签订借贷协议时,会以“中介费”“行规”“保证金”“家访费”等虚假理由诱使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签订金额虚高的“借贷协议”,有些还存在签订“阴阳合同”(即同一次借款签订一高一低两份合同和收条)、“倍数借条”(借条金额为借款金额2倍)等情形,导致被害人借款合同金额大于实际到手的金额。
犯罪嫌疑人在转账时会按照虚高的“借贷”协议金额将资金转入被害人账户,制造已经将全部借款交付被害人的银行流水痕迹。之后他们再要求被害人将其中部分资金收回,有些未全额转账的借款会要求被害人在借条中注明剩余部分收到的是现金。实际上被害人并未完全取得“借贷”协议、银行流水上显示的钱款。
“在我们手里借贷,客户永远拿不到和借条上一样的金额,这是我们的行规,也是我们的盈利点。打倍数借条是为了有个保障,一旦借款人出现一日逾期还息,我们就按照借条金额执行借贷合同,这也是我们的盈利点。”到案嫌疑人如是供述其团伙盈利模式。
审查中发现有一被害人借款壹万元,一犯罪团伙犯罪嫌疑人周某要求其打贰万元借条。因为被害人不会写“贰”字,只会写“叁”字,周某对她说:“没关系,你就写叁万,我们不会找你麻烦。”后该被害人出现逾期,周某遂非法拘禁该受害人,还带着叁万元的借条押送该被害人找其父母讨要叁万元债务及利息。
催收手段花样多 “软”硬暴力齐上阵
放款后,被害人需每日还息,到期还本金,一日不还息则利息翻倍,到期不还本金,被害人则需要再承担催收费、违约金等费用。而一旦被害人无力还款,犯罪团伙则会采取多种催收手段。他们会在团伙成员微信朋友圈内发布暴力讨债视频或者上门催债信息,给被害人心理压力,威逼逾期的被害人还债及震慑未逾期被害人按时还债。他们还会派团伙成员找到被害人面对面催债,以公布被害人隐私或者上门搞臭被害人名声为要挟,逼迫被害人卖淫还债,或者控制被害人后将其交给其他“套路贷”团伙“转单平账”(其业内称之为“解套”)。有些被害人几经转手,债台高筑,被逼卖淫,甚至被带至国外卖淫,卖淫所得永远还不清欠债。对于“不听话”的被害人,有些团伙还会采取上门滋扰、威胁、辱骂被害人及其父母等软暴力及非法拘禁、抢劫、殴打被害人等暴力行为逼债,为达目的不择手段,未达目的誓不罢休。
小贴士:远离“套路贷”陷阱 你做对了吗?
“套路贷”——不同的手段,相同的目的,为的都是借贷者的钱。学生群体经济不富裕、社会经验不足,容易成为诈骗者的目标人群。防止更多人上当受骗,加强监管打击力度是一方面,更重要的是要树立正确的消费观,拆东墙补西墙的消费方式只会让人越陷越深。
“套路贷”的常见犯罪手法和步骤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1)制造民间借贷假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往往以“小额贷款公司”“投资公司”“咨询公司”“担保公司”“网络借贷平台”等名义对外宣传,以低息、无抵押、无担保、快速放款等为诱饵吸引被害人借款,继而以“保证金”“行规”等虚假理由诱使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签订金额虚高的“借贷”协议或相关协议。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还会以被害人先前借贷违约等理由,迫使对方签订金额虚高的“借贷”协议或相关协议。
(2)制造资金走账流水等虚假给付事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按照虚高的“借贷”协议金额将资金转入被害人账户,制造已将全部借款交付被害人的银行流水痕迹,随后便采取各种手段将其中全部或者部分资金收回,被害人实际上并未取得或者完全取得“借贷”协议、银行流水上显示的钱款。
(3)故意制造违约或者肆意认定违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往往会以设置违约陷阱、制造还款障碍等方式,故意造成被害人违约,或者通过肆意认定违约,强行要求被害人偿还虚假债务。
(4)恶意垒高借款金额。当被害人无力偿还时,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安排其所属公司或者指定的关联公司、关联人员为被害人偿还“借款”,继而与被害人签订金额更大的虚高“借贷”协议或相关协议,通过这种“转单平账”“以贷还贷”的方式不断垒高“债务”。
(5)软硬兼施“索债”。在被害人未偿还虚高“借款”的情况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借助诉讼、仲裁、公证或者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向被害人或者被害人的特定关系人索取“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