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
一些政府已经有了这样一种思维模式——我为人民服务,人民也应该责无旁贷地为我分忧,反正钱最终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
大概是十年之前,在我国许多的公路或桥梁收费站醒目部位都能看到这八字标语——“贷款修路,收费还贷”。意思是说,政府部门贷了款,就需要过路的人来还贷款。我要说的是,不管政府的初衷如何,这句标语所隐含的意思似乎值得商榷。
一个法治的社会就是一个责权明晰的社会。除了一些极少数情况,贷款修路的主体在我国一般是交通部门或其他一些行政部门,是政府的一种公共行为。而政府的公共行为是政府的责任之一,政府因这些责任的担当和必要才使其存在具有合法性。
贷款修路是政府为公众谋利益的一种国家行为,虽然它服务的对象是公众,但它的主体却不是公众,而是政府。公众由每一个独立的纳税人或纳税群体所组成,如果把责任摊派到他们身上,那就需要把这种高度抽象的责任进行分解,于是就有了“收费还贷”这样的说法。乍一看,还的确是一高招,把政府的抽象行为转化成纳税人的具体行为,也把责任进行了巧妙的转换。但这种做法与现代法治社会的根本理念相去甚远。
法治社会的政府很重要的一点就是要独立完整地承担“国家责任”——对利用国家机器而拥有的某些权力和利益所必须付出的一种“国家成本”。政府的责任就是一种治理国家的成本。国家的贷款行为,无疑使用了单个纳税人所不具有的国家暴力机器,单从此点来看,政府就要独自为这种行为买单。
再从商业交换的角度来看,可以把政府当成和纳税人做生意的商家。过路人需要用一定数量的钱来买某段路程或站点的经过权,那么过路人就把这种付费行为当成一种商业行为。于是,政府和纳税人就是纯商业的关系,大家不存在任何权利与义务。如果纳税人不愿意付费,他觉得划不来,那他就可以绕道而行。
可是,本身这么简单的事情却被“贷款修路,收费还贷”这样的表述搞得一塌糊涂。应该承认,每一个公民都是一个纳税的实体,修路所花费的资金本身就来源于每一个纳税实体,税收的根本目的也在于此。从广义上来讲,每一个纳税人从他(她)一出生就为包括修路在内的所有国家建设付了费,尽到了一个纳税人的责任。既然这种责任已经尽到了,那为何还要把所谓的“修路还贷”单列出来,让纳税人为此单独买单呢?
其实,“贷款修路,收费还贷”说到底,就是市场经济体制下国家对国民的一种变相的摊派。我们国家有“摊派”的老传统。远的不说,就说建国初期到改革开放这一段,国家为了进行城市的工业化和现代化事业,就把农民的生活水平压制到最低的限度,利用价格“剪刀差”,廉价,甚至超低价获取农民的各种产品。这其实就是一种隐形的摊派。
随着城市化的进程加快加大,国家建设平稳时期是隐性的摊派,一旦出现自然灾害等非常情况,此种摊派就变得明目张胆和肆无忌惮,那就是直接伸手要。譬如,当年农村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便是通过暴力夺取农民的粮食,甚至在粮食歉收的年份,连他们的基本口粮都不放过。
通过对比可知,改革开放之前的中国城市化和工业化,就是如今的“贷款修路”,而那时对农民的压榨,也就是今天的“收费还贷”。时代不同,“暴力”程度虽有所降低,但政府的行为理念却是异曲同工。
改革开放后,积重难返,摊派依然以不同的面目在我们身边出现。政府好象总是要为自己的债务找到一群偿还者。或者根本没有债务,而就是要以这种方式获得某种暂时的或局部的利益。一些政府已经有了这样一种思维模式——我为人民服务,人民也应该责无旁贷地为我分忧,反正钱最终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
中国自古有“苛捐杂税”一说。在古代中国,“捐”和“税”在很多语境中就是同一个意思。纳税本来是国民对国家的义务和责任,但 “捐”却不是。然而在古代,纳捐也成了国民的义务。纳税人的纳税额再多那也只是税多,也只是纳税人的责任和义务范围内的事,即便再多也可以通过各种法律和行政手段加以限制,但只要一涉及“捐”,那就不是法律可以调整的事情了,因为它一开始就违法了。
也正是这样,中国古代的税率是相当低的,相对于同时代的世界各国都是一个低税率的国家,那为什么有那么多论述王朝兴亡的话语都要向“苛捐杂税”上引导呢?这就是“苛捐”过多的缘故。
税是法律上的概念,捐是政治以及道德上的概念;税多税少是国家的税率政策问题,而“苛捐”却是无政策法规可依的违法行为。所以,“贷款修路,收费还贷”从本质上说就是一种“苛捐”的行为,即便不是行为,也是一种“苛捐”的话语或语境。
因为,路是政府修的,款也是政府贷的,政府就必须还贷,必须买单。任何企图让单个纳税人来买单的行为,都是一种政府施于纳税人的“苛捐杂税”。大不了,政府可以不修路,这样政府就没有贷款的压力了。反正,修路与否,都是政府公共行为的选择,都是政府自己的事情。同样的,贷款与否也是政府公共行为所致,也是政府自己的事,与普通纳税人没有直接关系。
再说,修路是政府的政绩,而丝毫不是普通纳税人的业绩,普通纳税人更是没有理由为政府的政绩买单。话说回来,即便政府不修路,也有其他非政府机构来主导修路。在这种情况下所形成的贷款,也同样与普通纳税人没有直接关系,即便过路人要交买路钱,也只是纯粹的交换与购买,与贷款无关。
这几年,“贷款修路,收费还贷”的话语,已然不多见了,但在我国政府与纳税人的权利,以及相互关系的问题上,还延续着一些有悖常识和法理的说辞,与“贷款修路,收费还贷”有“异曲同工”之效,值得我们高度警惕和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