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可以让人借钱生钱,也能让人失去所拥有的财物,有少数人铤而走险,敢向银行或金融机构骗取贷款,可最终落得个千金散尽,深陷囵圄的悲惨下场。
案例
2013年12月28日,金乡县公安局成功抓获了骗取银行200万元贷款后消失的犯罪嫌疑人陈某。据了解,陈某虚造公司法人名义,向济南某银行贷款,贷款到期后却销声匿迹。目前,陈某已被刑事拘留。
2012年4月28日,陈某以编撰虚设的金乡县大地食品有限公司法人名义,申请向济南民生银行贷款200万元。当贷款批转下来到公司账户后,陈某随即取空款项并把金乡县大地食品有限公司的法人换成他人。
据了解,个人进行贷款诈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构成贷款诈骗罪的数额较大,5万以上的,构成数额巨大,20万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当贷款一年到期后,陈某却销声匿迹,逃之夭夭。随后,济南市公安局以涉嫌诈骗罪将陈某列为网上在逃人员。2013年12月28日,金乡县公安局鱼山派出所根据摸排的线索,超前部署警力,合理制定抓捕方案,一举将金乡县鱼山镇人陈某抓获。
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明确规定,“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构成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
骗取贷款罪实质是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且情节严重的行为,在客观方面必须具备两个要素:一是实行行为是以欺骗手段(如虚构投资项目、虚构担保单位、虚设抵押物等)骗取贷款;二是必须具有已对社会造成严重危害的“严重情节”,包括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这一结果要件,或者与之相当的“其他严重情节”。
目前,犯罪嫌疑人陈某已被移交济南警方,并被刑事拘留。据悉,涉嫌贷款诈骗罪,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