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市国土房产局获悉,厦门市首例农村房屋申请贷款通过抵押登记备案,海沧东孚镇一村民成为全市首个获得贷款的村民。其房屋抵押贷款金额为75万元,贷款期限三年。
上周五,厦门市海沧区东孚镇后柯村村民林先生从市国土房产局海沧分局领到这份期盼已久的“大礼”。厦门市国土房产局表示,试点农村房屋融资抵押登记备案,使得农村房屋从死资产变为活资本,有助于发挥其资本增值应有的效应,促进农民创业增收,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市委十一届六次全会关于“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稳妥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试点”精神的具体举措。首批选定了集美灌口镇、海沧东孚镇、同安大同街道、翔安马巷镇等四个镇街作为农村房屋抵押贷款的试点,试行期至2015年8月15日。
贷款条件
厦门农村房屋抵押贷款的贷款对象为试点镇街的户籍村(居)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一定收入来源,无不良信用记录,年龄在18周岁(含)以上、60周岁(含)以下的自然人,贷款用途为从事农业生产、捕捞、种养业、农产品。农房抵押贷款人合法取得的《厦门市农村集体土地使用证》和《厦门市农村房屋所有权证》,在保证设定抵押的房屋依法偿债后有适当居住场所的条件下,且征得本集体经济组织书面同意后,可以农村房屋所有权作为抵押担保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
利率优惠
农村房屋抵押贷款执行政策性优惠利率。房屋的价值可由抵押当事人协商确定,也可通过评估确定。贷款抵押率由金融机构根据房屋的实际情况确定,原则上不超过房屋评估价值的70%。即评估价100万元的房产,最高可申请70万元贷款。房屋抵押期间,抵押人未取得金融机构书面同意不得将设定抵押权的房屋转让、租赁、翻建、改建、扩建、改变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