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后的《办法》在以下几方面做出了重要调整:
—增加主要出资人类型,促进消费金融公司股权多样化,以充分利用民间资本和消费金融优势资源;
—放开营业地域限制,允许消费金融公司在风险可控的基础上逐步开展异地业务,以利于试点公司尽早实现规模效应,增强行业整体实力;
—根据业务发展实际需要,增加吸收股东存款业务,以进一步拓宽资金来源,更好地支持消费金融公司业务发展;—将消费金融公司发放消费贷款的额度上限由“借款人月收入5倍”修改为“20万元”,以充分体现其功能定位,增强业务可操作性;
—增加公司风险管理的自主权,删除“消费金融公司须向曾从本公司申请过耐用消费品贷款且还款记录良好的借款人发放一般用途个人消费贷款”等限制性要求;
—增加消费者保护条款,要求消费金融公司在业务办理中应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充分履行告知义务。
银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修订后的《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办法》施行后,银监会将坚持商业化、市场化原则,在市场主体自愿申请的基础上,严格依照《办法》规定的各项准入条件进行审批,启动扩大试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