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贷款
是银行等金融机构为解决工商企业季节性、临时性原因引起的资金不足,而发放的短期贷款。季节性原因引起的资金不足即因自然季节变化规律对企业生产经营诸环节发生作用,引起物资储备的增加或销售的减少,造成资金不足;临时性原因引起的资金不足一般是发生了事先难以预料的内外部因素,导致企业资金临时不足。这些在客观上都会产生临时性资金需求,需银行等金融机构发放贷款予以补允。待季节性、临时性原因消除,超储物资逐渐消耗,商品销售增加,即可收回资金归还款。
临时信用贷款
临时信用贷款(Temporary Credit Facility, TCF)是IMF为解决会员国特定历史条件下国际收支困难而设立的临时性贷款的总称。主要指石油贷款(Oil Facility)和1993年4月设立的体制转轨贷款(Systemic Transformation Facility, STF)。STF主要用于帮助经济转轨国家解决在由经互会国家的记账贸易向现汇贸易过渡过程中遇到的国际收支困难。STF还用于资助亚洲、欧洲及中东地区处于经济转轨过程中的国家,以及过去与前苏联东欧有密切贸易关系的国家。贷款期限4~10年,额度为会员国份额的50%。
个人临时贷款
指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生产或经营活动中临时性、季节性流动资金所需的人民币贷款。
个人临时贷款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合法有效的居住身份,有固定的住所;
(2)持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非法人营业执照及相关行业的经营许可证;
(3)事正当的生产经营活动,有稳定收入和还本付息能力;
(4)资信良好,能提供贷款人认可的财产抵押、质押和保证;
(5)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个人临时贷款金额、期限、利率
(1)以贷款人认可的质押方式申请的贷款最高额不得超过质物价值的90%;(2)以可设定抵押权的房产作为抵押物的,贷款最高额不得超过贷款人认可的抵押物价值的70%;(3)以第三方保证方式申请贷款的(银行、保险公司除外),贷款最高额不得超过所需流资的60%。(4)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适当上浮,上浮幅度最高为30%。
办理个人临时贷款程序
1、申请人填写《交通银行个人周转性流动资金(临时)贷款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资料:(1)借款人及配偶的有效身份证件和收入证明;(2)非法人营业执照及相关行业的经营许可证;(3)贷款人认可的抵、质押物或第三方保证;(4)贷款人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2、款人调查、核实,并办理有关抵押登记或质物移交等手续后签订相关合同;
3、按约归还贷款。
银行发放临时贷款,具有临时垫付调剂性质。临时贷款的发放一与收回是采取逐笔申请、逐笔核贷、逐笔收回的做法。企业需要临时贷款,必须至少提前3一5日向银行提出申请,以便银行调度、筹措资金。
银行发放临时贷款的资金来源是地区差、行业差和时间差所形成的超短期存款,如周转性贷款中尚未使用的部分,季节性的货币投放,向人民银行借人的季节性贷款,这些来源需要灵活调度才能使用银行根据企业提出的贷款申请,审查其原因、用途及有无物资偿还保证,订明具体的还款日期,到期收回。
如果到期还不出,又没有正当理由,就要作逾期贷款处理,要加收罚息或予以扣款。临时性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6个月。临时性贷款是进行适时灵活调节的重要杠杆,银行在掌握时,必须注重经济效益,从市场需要出发,择优发放,特别要注意支持经济效益好的产品生产。
银行在进行贷款审查时,特别要着重分析引起借款企业资金不足的原因。往往有这样的情况,从贷款用途上看是合理的,而从原因上看则是不合理的。例如有的企业以购人生产急需的原材料为由要求贷款,单从用途上看,似乎十分合理,但深入调查原因,却是因流动资金被挪用到基本建设上,致使正常需要原材料时就无力支付货款。同时也有另一种情况,看用途是不合理的,原因却是合理的。例如有的企业,它先用暂时未上交的税利或是未支付应付工资的数颤支付超储物资货款,到需要上缴税利或支付工资时,再申请贷款。
从直接用途看,似乎是不合理的,而从原因看,则是符合先用自有资金,后用贷款这一国际惯例的。这两种情况,都应以原因为主要依据。另外要注意的一个问题就是,目前我国存在着银行的短期贷款通过借新还旧等方式而被长期占用的现象。对此,银行应该加强对新客户的资信评估及贷款回收工作,防止短贷长占现象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