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财经日报》记者获悉,广州市金融办近日正式印发了《广州小额再贷款公司业务试行办法》(下称《办法》)及其实施细则。
被业内人士定位为小贷行业“中央银行”的小额再贷款公司,一方面可以通过同业拆借、头寸调剂、票据贴现等创新方式为广州小贷公司提供更多的资金支持;另一方面,它还将起到“中介”的作用,成为商业银行和社会资金进入小贷公司的新渠道。
“最后守夜人”
央行数据显示,截至2013年3月末,全国共有小额贷款公司6555家,贷款余额6357亿元,一季度新增贷款434亿元。与去年末相比,小贷公司新增475家,贷款余额增长436亿元。
但一直以来,1:0.5的低杠杆率和单一的融资渠道都是小贷公司发展过程中最大的羁绊。而随着行业的快速扩张,小贷公司突破融资瓶颈的意愿也越发强烈。
从去年开始,已有不少省市推出了“地方小贷新规”,试图在地方层面突破小贷融资瓶颈。其中,重庆和海南放开的幅度最大,分别将小贷公司的最高融资比例升至230%和200%。江苏、四川、浙江、广东四省则提高到100%。
尽管上述各地金融办从政策上提高了小贷公司的融资比率,但不少业内人士向本报记者表示,由于大部分小贷公司是很难从银行获得资金的,所以提高杠杆率对缓解当前小贷公司的融资难题效果十分有限。
而此次,小额再贷款公司的出现有望系统性地解决这一难题。
《办法》显示,小额再贷款公司的主要业务包括:对广州市小额贷款公司放款;负责小额贷款公司同业拆借,组织小额贷款公司头寸调剂;购买及转让广州市小额贷款公司的信贷资产;处置广州市小额贷款公司的不良资产;收取并管理小额贷款公司“风险准备金”;开展与广州市小额贷款公司相关的咨询业务;向广州市小额贷款公司开展票据贴现业务,向金融机构开展票据转贴现业务等多项业务。
在业内人士看来,小额再贷款公司不仅进一步拓宽了小贷公司的融资渠道,更重要的意义还在于其小贷行业“中央银行”的职能定位,它将扮演起“最后守夜人”的角色。
据广州市小贷业内人士称,广州市广永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下称“广永公司”)有望成为首家小额再融资机构的主发起人。“因为是初次尝试,监管部门希望由有实力且正规的国有企业牵头。”
资料显示,广永公司成立于2000年12月28日,公司注册资本金9.28亿元,是广州市政府批准设立的国有独资企业,出资人现为广州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主要经营范围包括金融资产经营、物业租赁管理、财务咨询和典当中介服务等。
事实上,“尝鲜”小贷再融资机构的不只广州。
就在今年初,重庆市金融办也表示,正在筹建的重庆小贷公司融资中心已敲定三大投资方,分别为韩国未来资产管理公司、中信证券和一家当地的大型金融机构。据重庆市金融办有关人士介绍,该中心将汇集境外资金和小贷公司的闲置资金,给资金短缺的小贷公司提供同业拆借服务。与此同时,它还将扮演起“中介”角色,成为银行和社会资金进入小贷公司的渠道。
政策大松绑
一名参与制定《办法》的小贷公司负责人向记者表示,小额再贷款公司的成立得到了广东省高层的大力支持,从业务层面到制度层面都有诸多突破,创新力度“前所未有”。
“小额再贷款公司是为小贷公司提供资金支持和管理服务的机构,它身处于小贷行业但又不同于小贷公司,如果在目前的小贷公司制度框架内设立再贷款公司会有很多问题。” 该负责人称。
他进一步解释到,例如现在小贷公司的注册资本金一般最低为1亿,而根据《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资本净额的5%。
“如果小额再贷款公司也按照这个规则来运作,能出借给小贷公司的单笔金额太少,难以起到"再融资"的作用。所以,监管部门必须从最大股东持股比例、融资杠杆比例、融资渠道等多方面予以政策"松绑"。”该负责人表示。
具体来看,在最大股东或主要发起人持股比例方面,根据《指导意见》,单一自然人、企业法人、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关联方持有的股份,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10%。
而《办法》规定,申请设立小额再贷款公司的资本金不低于10亿元人民币,并且单一最大股东为合法经营且连续三年以上盈利的法人企业,持股比例不低于30%,与关联方合计持股比例上限提高到了50%。
此外,在杠杆比例和融资渠道方面,根据《指导意见》,小贷公司只能从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且融资金额不得超过自有资本的50%。
《办法》显示,小额再贷款公司向金融机构等借款规模不得超过股本金的10倍。这意味着与小贷公司1:0.5的融资杠杆比例相比,小额再贷款公司的融资杠杆比例一下子提高到了1:10。
不仅如此,小额再贷款公司的资金来源也从原来的银行和股东两种渠道增加到了包括股本金、银行等金融机构借款、小额再贷款公司的“风险准备金”、政府委托运用资金和企业委托运用资金五种方式。
同时,相比小贷公司,小额再贷款公司单一借贷款人的贷款余额上限也大大提高。
根据《办法》,小额再贷款公司贷款余额不得超过股本金,银行借款,政府委托运用资金和企业委托运用资金的95%。小额再贷款公司对单一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该小额贷款公司股本金的1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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