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说明
2011年12月,为了筹集药品销售所需的流动资金,陈芳的前夫王伟曾以个人名义向某信用社借了一笔总计30万元的循环贷款。第一次贷款期限至2012年12月9日,同时双方还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由王伟提供自己的一套市价约60万元的房产作为担保,并办理了他项权利登记。
30岁的陈芳(化名)于2005年12月与王伟(化名)结婚,于2012年4月离婚。
信用社给出的说法,合同到期后,王伟只付了部分利息,未按约归还本金及大部分利息。更令他们感到意外的是,王伟在贷款前提供的一份无婚姻证明是伪造的。经过多次协调与沟通都没有结果的情况下,信用社将王伟和陈芳告上法庭。
案例分析
法院审理认为,王伟以个人名义向信用社借款的时间,两被告的婚姻关系仍然存在,两名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并未有特别约定,且陈芳不能证明信用社与前夫明确约定该笔借款为其个人债务,故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法院受理结果,判定陈芳与其前夫一起承担归还欠款本息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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