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产抵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其自有动产向银行抵押,并从银行获得资金的一种融资方式。为促进资金融通和商品流通制定了动产抵押登记办法,抵押动产就是是以动产为标的物的抵押权,除禁止流通物之外,一般动产都可以抵押。
什么是集合动产抵押
所谓企业财产集合抵押,是将企业所有的全部动产、不动产合为一体,作为一个物(集合物)而设定的抵押权。企业财产集合抵押的优点是,可以回避以企业各种动产、不动产分别设立抵押权的烦琐,且将企业全部动产、不动产合为一体,将充分发挥企业财产的担保价值,以便获得数额较大的融资。物权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二款所谓“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即是企业财产集合抵押。
这种抵押是以企业现有财产进行的,如有很多时候要牵扯企业资产的频繁变动,很不容易抵押权人进行抵押照看。也就说对抵押权人的权利造成了一种不稳定。所以说,这种集合抵押虽然不需要义务人一件一件的申报明示,却需要进行抵押登记。这种登记是强制性的。如有变动需要变更登记。
特殊动产抵押哪些动产?
我国的动产抵押的标的物范围很广,有如下几类:
1.飞机、船舶、汽车等特殊动产。这类动产的特殊性在于其权属状态以登记而确定,其交易也须进行过户登记。故而有人称其为类不动产,亦可称注册不动产。对这类动产强制登记是国家对那些流动性强、价值较大的动产进行行政管理的需要。对其自可象不动产那样可通过登记来实现抵押的公示效果。
2.企业之机器设备、农业用具、牲畜。这类动产是企业或农人生产所必须,只能设立抵押之担保方式。因而,我觉得对此类动产应当分别设立专门的登记制度及登记机关。应该说,对这种动产进行专门的抵押登记,规定第三人的查询义务,比较便于第三人掌握。且这几类动产流动性小,采登记制度不会对交易之顺畅产生太大影响。但需说明的一点是,可抵押之牲畜应仅限于生产性牲畜,而对于羊、猪、鸡、鸭之类不具生产力者,则不应允许设立抵押。
3.企业之产品、材料等动产。此类动产因其流动性较大,允许设立抵押显然不利于对抵押权人及第三人利益的保护。而采取登记制度,规定第三人的查询义务、又势必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因而,此类动产不应允许单独设立抵押,但可与企业其他财产一并设立浮动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