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锋
2012年11月中旬,张先生与银行对簿公堂。庭审中,张先生认为,自己只是拖欠6000多元钱,银行就来法院起诉,太不近人情了。“我还清了逾期的贷款,银行没有理由一次性收回全部贷款,还要我承担如此高额的律师费、诉讼费。”张先生说。
银行代理人则拿出了当初双方签订的贷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人连续三个月或者累计六次未能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银行有权停止发放尚未发放的贷款,宣布贷款提前到期,要求借款人一次性归还剩余的全部贷款并支付逾期利息、罚息及其他费用。据此,银行不仅要张先生补交房贷,还要求他一次性归还剩余借款余额及利息、罚息,并承担银行花费的律师费诉讼费及保全费,共计43万余元。
对于银行拿出的合同,张先生觉得很“冤枉”。“虽然合同约定清楚,但当时办理贷款时,合同条文繁多,自己根本没时间看。”张先生说,况且,银行强势,难道因为这一个条款就不贷款买房?
鉴于案情的特别,法院对此进行了调解。最终,银行减免分担了部分费用并撤回诉讼请求,双方和解。张先生除了支付所拖欠银行贷款的利息和罚息以外,还额外支付了四五千元诉讼费、保全费等。尽管没有像起诉书那样要求支付巨额费用,但是张先生也为此付出了一定的“代价”。
·说法
庭审中,张先生认为,银行“借款人连续三个月或累计六次未按期足额还本付息即收回全部贷款,并支付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的条款是“霸王条款”。主审此案的姜海法官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也表示,即使不能肯定地说是“霸王条款”,但起码也是不合理的,有“霸王条款”之嫌。
姜海告诉记者,他审理了不少房贷纠纷案件,发现很多银行购房借款合同中都有这一条,有的银行还规定“借款人逾期,银行即可收回贷款”。尽管普通公众觉得银行这样的条款要求有些“过分”,但是按照合约来说也是没有问题的。不过,由于贷款业主和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普遍是银行单方制定的格式合同,且在缔约过程中双方地位不对等,而银行又没有对此类排除借款人权利的条款进行明确说明,借款人也可以据此主张此类条款无效。
“要最终认定合同当中的格式条款为霸王条款,需要有人对此进行主张,法院经过复杂细致的调查取证才能最终做出裁决。”姜海说。
姜海提醒说,在这种不合理条款没有被消解之前,购房业主还是要仔细留意合同的违约条款,合理安排好还款计划,按时还款,避免被银行起诉,搭上额外费用。
·案情
因为有3个月忘了还房贷,张先生的房贷被银行宣布提前到期。面对贷款余额、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等共计43万多元的清偿额和一纸法院传票,在江苏无锡市置业的张先生傻了眼。
张先生说,2009年上半年,他向某银行无锡支行申请了51万元房产按揭贷款,每月还款2000多元。2012年10月,正在广东忙于做生意的他突然收到了来自无锡北塘区法院的传票。看了传票他才明白,原来自己已有3个月未还房贷,银行已起诉他,并要求提前偿还贷款余额、支付律师费等共计43万多元。
张先生赶紧到银行还清了逾期的贷款本金、利息及罚息,并联系银行撤诉。但他得到的答复是:银行为此事已花费律师费1.7万余元、诉讼费3000元以及保全费3020元,“你要承担这笔费用,我们才有可能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