伴随着民间借贷的日趋活跃,民间借贷纠纷也呈现上升趋势,其中很多纠纷都涉及利息问题,需要引起借贷双方注意的是:民间借贷的利息可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超出部分的利息法律不予保护。近日,江西省上高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黄礼福与被告张绍生曾系朋友关系。2011年10月1日,被告因做工程急需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5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注明:“今借到黄礼福人民币伍万元整,还款时间2012年3月31日全部还清,利息按月息4分计算”。被告于借款后按约定利息支付至2012年6月1日后未支付。原告多次向被告追索借款本金及约定利息,被告总是以各种理由拒付。无奈之下,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及约定利息。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及其约定利息,有被告出具的借条为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原告的主张,应予以支持;但双方约定的利息明显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因此对超过该部分的利息,依法不予支持。据此,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该利息从2012年6月1日始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借款清结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