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天,市民潘先生致电称,去年他在苏州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看中一辆车,支付了3000元订金,后因无法贷款买不了车,便要求该公司退还订金,结果催讨了多次,钱迟迟未退,直到前天他前往该公司交涉,依然没要回这笔钱。
潘先生告诉记者,去年4月底,他看中该公司一辆福特轿车,得知该车可以贷款,他就向销售人员提出自己需要贷款6万元左右,销售人员表示可以帮其办理贷款后,他填写了一份“订购合同”,并当场支付了3000元订金。记者看到,潘先生手中有一张3000元的收据,填写日期是2012年4月30日,盖有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所签订的“订购合同”上,标明了车种、车型、单价等,订金一栏填写着“3000元”,但“车辆贷款情况”以及“付款方式”等均为空白,合同末尾只有潘先生和销售人员的签字,没有盖章。
潘先生说,支付3000元订金后,他等了3天左右,接到销售人员电话通知称办不了贷款。“他要求我付全款,我不同意,让他们把订金退给我,我换另一家公司去买车。”潘先生介绍说,之后他联系上了该公司一名销售主管,当时这名主管同意退款,让他将银行卡号传真过去,他就传真了卡号,但发现钱一直没有打过来,就多次电话催讨,但对方每次都说领导还未签字,再后来就不接他的电话了。
前天下午,记者来到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了解情况。与潘先生联系的销售人员范先生告诉记者,当时是因潘先生无法提供材料才导致没法贷款,按照“订购合同”是潘先生违约,对于能否退还订金,他表示自己只负责销售,此事不归他管。随后记者找到了该公司销售主管龚先生,龚先生说,之前与潘先生沟通此事的销售主管在去年9月就已离职,他新接任不清楚此事经过,但按照双方签订的“订购合同”,他认为合同未写明贷款购车,因此潘先生应当支付全款,如今“从公司角度出发”,他表示这订金不可退,希望潘先生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对于记者提出可否联系之前那名销售主管了解情况时,龚先生表示无法提供联系方式。
这笔订金该不该退?江苏某律师事务所主任刘军认为,根据潘先生与该公司签订的“订购合同”来看,这份合同多处空白且无盖章,不具备合同基本要件,应为无效合同。潘先生因无法贷款导致买不成车,属于个人意志以外的事实发生变化,非个人原因故意造成违约,可视为情势变更,协议也可相应解除。刘军表示,潘先生可以要求该公司退还这笔钱,如果协商不成,可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