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西南宁的车主李先生花20多万元在4S店买下一部新车,提车时却发现车辆另有其主。由于4S店的销售人员哄骗车主签下的是融资租赁合同,而并非购车合同,李先生买到的竟然是一辆租赁公司名下的轿车。
去年年底,李先生在广西南宁弘嘉4S店长安福特4S店预订了一辆蒙迪欧致胜轿车,售价25.68万元。销售员冯某告诉李先生,如果办理小额贷款,车价可以再优惠5千元。
为了不辜负销售人员的“美意”,李先生办理了3万元的融资贷款。几天后,李先生去4S店提车,拿到购置税发票和增值税发票之后才发现发票的抬头竟然不是自己的名字,而是一家名为“广汇租赁公司”的企业,也就是说该车产权属于广汇汽车租赁公司。李先生找到了销售员,才发现自己当初被哄骗着签下的并非购车合同,而是一纸租凭合同。
李先生气愤地告诉记者,他原本可以全款买下这辆车,但是销售人员极力推荐他进行贷款,这样的话车价可以多优惠5千元。然而销售人员并未告知李先生,此种贷款并非普通的个人贷款,而是融资租赁形式。在贷款的一年时间里,车辆的户主是广汇租赁公司(贷款公司)的,并不属于他本人。
李先生立即表示可以立刻还款3万,要求马上过户车辆。可是一查合同条款,其上竟然注明,贷款的3万块钱不能提前还款。
“销售人员当时没告诉我这是融资租赁,也没说车子不能上在我名下,要不我绝对不会答应。”李先生懊恼地说,所谓车价优惠5000元,其实刨去贷款利息和手续费,实际上也就优惠了1200元。
最新进展:4S店已经答应尽快为车主办理过户手续
截止记者发稿时,李先生告诉记者,经过多次交涉,现在广西南宁弘嘉4S店已经答应李先生,立刻还款3万可以马上给过户上牌,产生的一切费用由广西南宁弘嘉4S店负责,但办手续需要几天时间。
点评:经销商管理混乱 不能推脱为销售员个人行为
相对于20多万的购车款,李先生融资的这3万块钱显得微不足道,似乎一旦能过户到车主名下,就不会存在任何问题。
然而一个隐性的损失却是:一旦车辆从汽车租赁公司转手给个人,其价值就会大打折扣。试想,当这部车辆要被送到二手车市场出售时,一辆曾经在汽车租赁公司挂名的车,怎么能跟私人名下的一手车等同价值呢?
或许可以说,是李先生自己“太善良”,没看清合同就稀里糊涂的付了款。但是,对于一名普通消费者来说,要想真正弄懂“融资租赁”和“个人贷款”的具体含义与差别,其实并不容易。何况,在消费者过于信赖销售人员的时候,对方却用避重就轻甚至故意隐瞒的手段进行蒙骗。显然,这不是并非销售员的个人行为,其所反映的,是长安福特品牌经销商存在管理混乱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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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车时4S店须提供的单据:
1. 购车发票。一般在4S店交完购车款或者完成贷款首付之后,4S店会给四联购车发票,一个是真正意义的购车发票,另一个就是报税凭证、第三个是抵扣联、第四个是注册登记联。
2. 车辆合格证。车辆合格证是汽车另一个重要的凭证,也是汽车上户时必备的证件,只有具有合格证的汽车才符合国家对机动车装备质量及有关标准的要求,才被允许上牌。
3. 车辆基本信息表。车辆基本信息的作用是明确的告知您购买的车辆信息的情况,没有车辆基本信息整车无法出厂。在交车辆购置附加税和上牌的的时候,相关部门可要求验收车辆基本信息表,如果发现车与表中信息不一样,将不会上牌。
4. 保养手册。车辆使用一段时间之后很定要保养,而厂家也会要求消费者在到保养周期的时候去官方指定的4S店保养,这样才能享受厂家提供的整车质保服务。另外有些车型还会附送几次免费的保养,而免费保养凭证都会放在保养手册上,因此您在购车的时候一定要检查保养手册是否完整。
5. 各类税务发票和保险发票。
相关名词解释:
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供货人和租赁标的物的选择,由出租人向供货人购买租赁标的物,然后租给承租人使用。融资租赁中的个人消费者,在所有权转移之前就是个租车人,等把租金付完了,所有权转移给他,他成了真正的购买人。
分期付款:分期付款实际上是卖方向买方提供的一种贷款,卖方是债权人,买方是债务人。买方在只支付一小部分货款后就可以获得所需的商品或劳务,但是因为以后的分期付款中包括有利息,所以用分期付款方式购买同一商品或劳务,所支付的金额要比一次性支付的货款多一些。
融资租赁与分期付款的区别:分期付款是一种买卖交易,买者不仅获得了所交易物品的使用权,而且获得了物品的所有权。而融资租赁则是一种租赁行为,尽管承租人实际上承担了由租赁物引起的成本与风险,但从法律上讲,租赁物所有权名义上仍归出租人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