套路贷和高利贷的区别?有什么不同?套路贷与高利贷的行为目的不同;手段方法不同也是套路贷与高利贷的区别;套路贷与高利贷的另一区别在于侵害客体不同;法律后果不同也是套路贷与高利贷的区别所在。下面由卡宝宝小编详细介绍。
所谓“套路贷”的金融骗局,是处心积虑地以非法占有借贷人的财产、房产为目的,用合法的形式掩盖其诈骗性质,利用借贷人社会经验不足的弱点,将原来不过几万元的借款,通过“平账”等手段将还款额提升到几百万元,进而逼着当事人抵押房产,不少人已经倾家荡产。由于房屋价值高,“套路贷”成为不少小贷公司和投资公司的“灰色业务”;一般是打着理财、投资、合伙做生意及以房养老等名义,让客户抵押房产,贷出钱款后再交由小贷公司打理。将房子抵押出去之后越陷越深,最终房子被切给债权人,业内俗称“切窝儿”,也就是最终套取房产。一般是通过各种广告等主动找上门的,还有一种就是主动出击,这行现在竞争也激烈,但凡哪里有拆迁,哪就有套路贷。那么,套路贷和高利贷有什么不同呢?
套路贷和高利贷的区别
第一,行为目的不同。
“套路贷”的“借款”是被告人侵吞被害人财产的借口,所以“套路贷”是以“借款”为名行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之实。而高利贷出借人希望借款人按约定支付高额利息并返还本金,目的是为了获取高额利息。
第二,手段方法不同。
(1)虚增数额的名目不同。“套路贷”中虚增数额部分一般是以担保或类似名目出现,高利贷中本金之外的数额往往以利息名义设定。
(2)借款人对本金之外的数额主观认识不同。“套路贷”的借款人(被害人)往往在签订借款合同时被告知如正常还款,虚增数额不需归还,故主观上认为对虚增部分不必偿还;高利贷的借款人对本金之外的高利息部分需要偿还在签订合同时即明知。
(3)出借人对“违约”的态度不同。“套路贷”中的犯罪人员为了达到占有虚增款项的目的,往往采取拒接电话、“失踪”等方式,让被害人在约定期限内无法还款,而不得不“违约”;高利贷的出借方希望借款人尽早还本付息。
第三,侵害客体不同。
“套路贷”侵害客体多、社会危害大,从诱骗或者强迫被害人签订合同到暴力讨债、虚假诉讼,不仅侵害被害人财产权、人身权,还危害公共秩序,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甚至挑战司法权威,严重妨害司法公正。而高利贷主要是破坏金融管理秩序。
第四,法律后果不同。
“套路贷”在本质上属于违法犯罪行为,借款本金和利息不受法律保护。而高利贷体现了双方意思自治,借款行为本身及一定幅度内的利息是受法律保护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即高利贷本金及法定利息受法律保护,超过法定的高额利息部分不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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