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某大学原辅导员张某伙同他人,在短短1年时间内,先后骗取该校58名学生的信任,冒用受害者名义,从互联网平台零首付分期购买电子产品或借贷。
山东某大学原辅导员张某伙同他人,在短短1年时间内,先后骗取该校58名学生的信任,冒用受害者名义,从互联网平台零首付分期购买电子产品或借贷,涉案金额高达110余万元。近日,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该起“校园贷”案件并作出终审判决,被告人张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10万元,责令其退赔9家涉事公司78万余元。
为牟利“忽悠”学生办贷款分期
张某原是山东某大学的辅导员,2013年12月辞职后,他通过QQ认识了胡某(另案处理)。“对方说,可以利用大学生身份信息办理分期购机业务,取得手机后再卖掉,每名学生每部手机给500到1000元好处费,再给分期平台还3次款,剩余的钱两人平分。”他觉得有利可图,就答应了。
随后,张某找到该校的辅导员徐某等人,让他们联系学生,每介绍一名学生网贷分期购买一部手机,辅导员得到500至1000元不等的提成。“他(胡某)让他们(辅导员)对学生说,‘海关有熟人,可以高价卖出手机,不会亏钱’。”
几名涉事辅导员怕担责,要求张某出具学生不被追责、信用不受影响的保证,于是,张某就在他租赁的潘村商业街门头房挂上“济南优越商贸有限公司”牌子,让胡某以“徐文”的名义与学生签订保证协议。这样一来,几名涉事辅导员就去“忽悠”学生了。其中一名辅导员称,共介绍了16名学生,得到了19500元好处费。“我分两次给了班长7000元,后来学生催着还款的时候,他(张某)又从我手中拿走2960元。”
签虚假担保协议58名学生被骗
受害学生赵钢证实,2015年3月下旬,他和其他几名同学应辅导员王某的要求,每人帮其朋友张某办了一张银行卡和一张手机卡,手机号码和银行卡均归张某使用。“4月初,他(张某)又让我签了一份协议,用我的身份信息在网上申请分期购机业务,并称由徐文负责还款,保证我个人不会承担任何责任。”然而,当时,赵钢所不知道的是,与他签订协议的“徐文”,正是张某的同谋胡某。
另一名受害学生曲菲也证实,2015年10月,得知利用自己的身份信息可获得报酬后,他便找到了张某,在潘村商业街某公司填写了个人信息,并签订了由“徐文”担保的所谓保证不影响其征信的协议。
曲菲先后数次在多家网贷平台办理了网贷业务,总金额达5万余元,而他总共在张某处获得了3500元的“好处费”。2016年初,直到借贷公司打电话催促还款,他才意识到上当受骗。就这样,在短短一年时间内,该校58名大学生上当受骗,涉案金额高达110余万元。(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法官提醒■
身份信息不可轻易外借
该案承办法官吕厥中分析说,随着互联网金融的飞速发展,“校园贷”引发的系列问题引起全社会的关注。现在各类网络平台繁杂,社会诱惑众多,如大学生“裸贷”事件等,既损害了学生利益,也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在该案中,大学生为了获取“好处费”,主动将个人身份证借与他人办理贷款和消费,这是非常危险的行为。居民身份证是用于证明持有人身份的唯一证件,是每个人独一无二的公民身份的证明工具。“如果别人在网络上以你的名义签订借贷合同,那么承担法律风险的将是你自己。”吕厥中提醒广大学生要对形形色色的“校园贷”提高警惕,增强抵制物质诱惑的能力,万万不可因小失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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