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资参建保障房享贷款支持
2012-11-29
近日,省建设厅转发住建部等七部门印发的《关于鼓励民间资本参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全省结合各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加快制定鼓励和引导民资进入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具体措施。
引导民间资本参与保障性安居工程
鼓励和引导民资根据市、县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通过直接投资、间接投资、参股、委托代建等多种方式参与廉租房、公租房、经适房、限价商品房和棚户区改造住房等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具体方式为:直接投资或参股建设并持有、运营公租房;接受政府委托代建廉租房和公租房,建成后由政府按合同约定回购;投资建设经适房和限价商品房;在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建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按合同约定无偿移交给政府,或由政府以约定的价格回购;参与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市、县政府规定的其他形式。
为民间资本提供政策支持
省建设厅要求全省各地按国家七部门《关于鼓励民间资本参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支持、鼓励和扩大民间资本参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落实民间资本参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支持政策。
民资参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享受下列政策支持:对实行公司化运作并符合贷款条件的项目,银行业金融机构依据有关规定,按照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给予积极支持。地方政府可采取贴息方式对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给予支持,贴息贷款只能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不得用于与此无关的项目及开支,贴息幅度及年限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具体办法由市、县人民政府制定。民资参与各类棚户区改造,享受与国有企业同等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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