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创业无息贷款条件:
1、经工商部门登记注册;
2、有固定的经营场地和一定的自有资本金;
3、从事项目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
4、自筹资金不低于项目所需资金的40%;
5、无不良纪录,信用良好;
6、应通过创业培训,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
农民工创业无息贷款所需材料:
1、本人户口簿和身份证;
2、工商行政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副本;
3、返乡农民工认定表。
农民工创业无息贷款流程:
1.向创业所在地县、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提出申请。
2.创业所在地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核实证件后向县小额贷款担保中心推荐。
3.县小额贷款担保中心调查核实。经调查核实,凡符合条件的即可向贷款银行推荐办理贷款手续。办理贷款手续时,必须自找反担保人(县财政代发工资人员)或按贷款银行规定,用财物进行抵押。
农民工创业无息贷款优惠政策:
(一)放宽准入条件:县政府有关部门要清理、取消不利于农民工回乡创业的规定。凡是国家法律规定没有明令禁止和限制的行业、领域,都应鼓励回乡创业者进入,不得自行设置限制条件。
(二)享受招商引资和产业发展优惠政策:把回乡创业农民工纳入招商引资范围,享受县政府制定的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回乡创业农民工,按规定享受扶持发展中小企业、非公有制经济、现代服务业、农产品加工业以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产业发展优惠政策。
(三)工商优惠政策:农民工申办专业合作社营业执照时免收注册登记费,并不再进行年度检验;农民工回乡从事农村个体经济活动,办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时免收注册登记费,并从发照之日起三年内免收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农民工申请设立农村经纪企业的,免收企业注册登记费;对农民工在集贸市场或地方政府指定区域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实行备案管理,免除工商登记,免收各种工商行政管理费。
(四)税收优惠政策:对农民工回乡创业创办的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的30%以上,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3年内免征企业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对回乡创业农民工从事个体经营的,适当提高营业税的起征点,对不征营业税、增值税且经调查核实无应纳税所得的,不征个人所得税。各项优惠政策若有重叠,则按最优的一项执行,不重复享受。
(五)用地优惠政策:
①对农村劳动者自主创业,涉及经营场地的,有关部门在办理相关手续时条件可适当放宽。外出农民工回乡从事生产经营需占用土地的,固定资产规模达到200万元以上的农副产品加工企业,只要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和产业供地政策,县国土局优先审批建设土地。
②从事规模化养殖业用地,按农业用地对待。涉及的行政性收费除中、省政策性收费外,其他按最低标准收取。
③开发荒山、荒丘、荒滩、荒沟的经营年限可放宽到50年。承包林地的,经营年限可延长到70年。在承包期限内,其承包经营权可以继承,并可依法转让、转包、出租、入股。
(六)就业再就业优惠政策:
①各职业介绍机构免费介绍农民工成功就业,县劳动部门给予每人150元的职业介绍补贴;
②各定点培训机构对回乡农民工开展免费职业培训的,县劳动保障部门给予每人不超过1000元的培训补贴,开展免费创业培训的,给予每人不超过1800元的创业培训补贴,对各类企业招用农民工并签订劳动合同的,企业每招收1名农民工,县劳动部门给予企业不超过1000元岗前培训补贴;
③进城求职农民工经过各类职业培训,并通过初次专项职业能力考核或初次职业技能鉴定的,给予每人150元的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④对农村“零输出”家庭实行“四免一补”,即免培训费、职业介绍费、技能鉴定费和单程交通费,并给予一次性生活补贴费。
(七)做好农民工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
①完善创业人员的社会保障政策。对回乡创业农民工按国家规定政策参加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在不同统筹区域间流动,养老经办机构要及时按规定为参保人员转移养老保险关系。
②回乡创业农民工子女可就近入学,取消就读地域限制,并免收借读费、转学费。
③对回乡投资规模大,安置就业人员多,在社会上影响好的农民工,可给予政治荣誉,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