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担保贷款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龄在 50岁以下;
2.持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及相关的行业经营许可证;
3.从事正当的生产经营活动,项目具有发展潜力或市场竞争力,具备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4.资信良好,遵纪守法,无不良信用及债务纪录,且能提供银行认可的抵押、质押或保证;
5.在经办机构有固定住所和经营场所;
6.在银行开立结算账户,并通过银行账户办理日常结算;
7.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创业担保贷款所需材料:
由本人提供材料:
1.税务登记证2份。
2.营业执照2份。
3.本人身份证两面、户口本(户别页、户主页、本人页、增减页)配偶身份证两面、结婚证2份。
若贷款人未婚则需到璧山区民政局开具单身(未婚)证明2份。
4.担保人身份证两面及配偶身份证两面、结婚证2份。
5.贷款还款凭证2份(仅第二次贷款需要提供)。
由社保所提供材料:
1.小微企业政策性贷款申请表3份。
2.再就业小额贷款申请表2份。
3.小额贷款担保贷款担保书2份。
4.贷款承诺书2份。
创业担保贷款流程:
1、贷款申请人向创业地担保机构提出贷款申请,填写《创业担保贷款申请表》,并提交有关材料并对其进行征信查询。
2、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对贷款申请人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初审。
3、初审合格后,由担保机构与经办银行联合对贷款申请人及反担保措施进行现场审核。
4、审核合格后,签订有关合同并办理相关手续,由经办银行发放贷款。
创业担保贷款对象:
一是个体创业者。是指持有《就业创业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或组织起来就业或合伙经营的下列人员: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高校毕业生、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释解教人员、残疾人、返乡创业和就近就地从事二三产业的农民等(以下简称符合贷款条件人员);
二是符合贷款条件企业。是指安置符合贷款条件人员达到在职职工总数30%(100人以上含100人的企业达到15%)以上,并与其签订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劳动用工备案的中小企业。
创业担保贷款政策:
1、专项资金贴息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最高贷款额度为1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首套住房贷款、购车贷款以外,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以户为单位)自提交创业担保贷款申请之日起向前追溯5年内,应没有商业银行其他贷款记录。
专项资金贴息的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贷款额度由经办银行根据小微企业实际招用符合条件的人数合理确定,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贷款利率由经办银行根据借款人的经营状况、信用情况等与借款人协商确定。对已享受财政部门贴息支持的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政府不再通过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提供担保形式的支持。
2、在国家规定的贷款额度、利率和贴息期限内,按照实际的贷款额度、利率和计息期限计算。
其中,对贫困地区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给予全额贴息;对其他地区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第1年给予全额贴息,第2年贴息2/3,第3年贴息1/3。
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按照贷款合同签订日贷款基础利率的50%给予贴息。对展期、逾期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不予贴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