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伍兵创业贷款条件:
1、退伍军人退伍时间为在退伍以后三年之内;
2、退伍军人申请的贷款额度通常不超过五万元;
3、退伍军人女性年龄不超过50岁,男性不超过60岁;
4、借款人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和还款能力;
5、借款人信用良好;
6、有较好的,经当地政府认可的创业项目,有营业执照;
7、自己具有一定的项目启动资金。
退伍兵创业贷款所需的材料:
1、借款人身份证复印件三份,并出示原件;
2、《再就业优惠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三份,并出示原件;
3、《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二份(副本),并出示原件;
4、配偶身份证复印件二份,并出示原件;
5、担保人担保承诺书二份;
6、担保人单位证明二份,单位负责人签字并盖章;
7、担保人身份证复印件二份,并出示原件;
8、租店协议或房产证明复印件二份;
9、贷款人婚姻证明复印件二份,并出示原件;
10、小额贷款申请审批表二份;
11、合伙经营的应提交工商部门出具注明合伙经营的有效证件复印件二份,并出示原件。
退伍兵创业贷款流程:
第一步:符合条件贷款要求的退伍兵,可持部队核发的退伍人员证件,向创业所在地的社区劳动保障部门或乡镇劳动保障服务站提出申请,并填写贷款申请表;
第二步:经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站初审后,向县级以上担保机构推荐;
第三步:担保机构进行贷款资格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按规定办理贷款担保手续;
第四步:符合条件的贷款对象凭相关手续和资料到银行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第五步:银行负责对提交资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及时发放贷款,不符合条件的及时反馈并说明原因;
第六步:借款人按时足额还款。
2017年退伍兵创业贷款政策:
(一)对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从事开发荒山、荒地、荒滩、荒水的,从有收入年度开始,3年内免征农业税。对从事种植、养殖业的,其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按照国家有关种植、养殖业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对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和相关技术培训业务以及家禽、牧畜、水生动物的繁殖和疾病防治业务的,按现行营业税规定免征营业税。
(二)退役士兵:报考成人高等学校的,投档总分可增加10分,其中服役期间荣立三等功以上的,投档总分可增加20分;报考普通高等学校的,投档总分可增加10分,其中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或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投档总分可增加20分;具有本科学历报考研究生的,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予以复试或录取。
(三)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外,自工商部门批准其经营之日起,凭《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3年内免交下列费用:
①工商部门收取的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
②卫生部门收取的民办医疗机构管理费
③劳动保障部门收取的劳动合同鉴证费
④省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涉及个体经营的登记类和管理类收费项目
⑤其他有关登记类、管理类的收费项目。
(四)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经济实体,经营资金不足时,可持《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符合贷款条件的,商业银行应优先予以信贷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