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乡创业贷款条件:
(1)年满十八周岁,具有合法有效身份证明和贷款行所在地合法居住证明,有固定的住所或营业场所;
(2)持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及相关行业的经营许可证,从事正当的生产经营活动,有稳定的收入和还本付息的能力;
(3)借款人投资项目已有一定的自有资金;
(4)贷款用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和本行信贷政策规定,不允许用于股本权益性投资;
(5)在本行开立结算帐户,营业收入经过本行结算。
返乡创业贷款所需材料:
(1)借款人及配偶身份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其他有效居住证原件)和婚姻状况证明;
(2)个人或家庭收入及财产状况等还款能力证明文件;
(3)营业执照及相关行业的经营许可证,贷款用途中的相关协议、合同或其他资料;
(4)担保材料:抵押品或质押品的权属凭证和清单,有权处分人同意抵(质)押的证明,本行认可的评估部门出具的抵(质)押物估价所告。
返乡创业贷款流程:
1、持个人有效身份证到户口所在地劳动保障事务所进行返乡登记并办理《城镇登记失业证》或《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服务卡》。
2、持有关经营项目证明性证照如:《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到经营场地所在市、县(区)小额贷款担保中心申请贷款并领取《贷款申请审批表》。
3、劳动部门组织参加免费“创业培训”提高创业能力。
4、经营场地所在乡镇(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初审推荐。
5、确定(反)担保方式,签订《反担保合同》。
6、承贷银行及小额贷款担保中心对贷款申请项目进行实地调查核实。
7、小额贷款担保中心会审认定并向承贷银行推荐贷款。
8、银行组织发放贷款。
返乡创业贷款政策:
《意见》指出,返乡下乡人员到农村创业创新,为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活跃农村经济发挥了重要作用,有利于将现代科技、生产方式和经营理念引入农业,提高农业质量效益和竞争力;有利于发展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推动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有利于激活各类城乡生产资源要素,促进农民就业增收。
《意见》提出,重点是支持发展规模农业、农产品加工业、休闲农业、乡村旅游、生产性生活性服务业和各类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要通过承包、租赁、入股、合作等多种形式,领办创办家庭农场林场、农民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通过组建创业团队、产业联盟,开辟创业空间;通过发展电商平台,实施“互联网+”现代农业行动,开展网上创业;通过发展股份合作制、股份制和合作制企业等形式,培育产权清晰、利益共享、机制灵活的创业创新共同体。
《意见》要求,简化市场准入,设立注册登记“绿色通道”,免收登记类、证照类等行政事业性收费。
改善金融服务,稳妥有序推进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探索开展农业设施、农机具、生物资产等抵押贷款业务;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开展价格指数保险、收入保险、信贷保证保险、农产品质量安全保证保险、畜禽水产活体保险等创新试点。
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将符合条件的人员纳入已有财政支农政策扶持主体范围、现有创业政策支持范围和担保支持范围。
落实用地用电支持措施,鼓励返乡下乡人员依法以入股、合作、租赁等形式使用农村集体土地发展农业产业,使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开展创业创新,依托自有和闲置农房院落发展农家乐,依规和当地农民合作利用宅基地改建自住房;农业、农业服务业中的农产品初加工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电价。
开展创业创新培训,实施返乡创业培训5年行动计划,培训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
完善社会保障政策,返乡下乡创业创新人员可在创业地按相关规定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对初始创业失败后生活困难的,可按规定享受社会救助。
强化信息技术支撑,支持参与信息进村入户工程建设和运营。依托现有开发区、农业产业园、农民合作社等,整合创建一批返乡下乡创业创新园区(基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