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2月30日,上海市金融办印发了《上海市小额贷款公司互联网小额贷款业务专项监管指引(试行)》(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的通知。
《监管指引》不但对主发起人作了要求,还对贷款额度做了规定:自然人上限原则上不超过人民币20万元,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上限原则上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
记者注意到,《监管指引》的相关限额规定与此前银监会等四部委发布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中,对同一自然人及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同一P2P网贷平台的限额规定相同。
对此,盈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傅明明律师对《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这对P2P平台申请网络小贷牌照的积极性肯定是有影响的,但其属于上海市地区性的指引,不具有对全国性的规范,“很多公司都是异地拿网络小贷牌照,网络小贷本身从事的是互联网的放贷业务,所以对于公司在哪里注册或者拿牌照并不重要,主要还是根据当地的政策或金融办的规定”。
其他地区暂无类似规定
根据《监管指引》要求,主要发起人应为稳健经营且主要经营指标在国内排名靠前的互联网企业,或有互联网平台资源支撑的全国性大中型企业(集团),且应在中国境内具有长期从事互联网相关业务的经验。
《监管指引》明确,开展互联网小额贷款业务的小贷公司应严格贯彻“小额、分散”理念,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其互联网小额贷款业务的借款人为自然人的,上限原则上不超过人民币20万元;借款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上限原则上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
对此,上海永利宝金融创始人兼CEO余刚表示,从立法角度来说,这跟网贷新规对限额规定是在一个政策框架之内的,所以在意料之中。
据盈灿咨询统计,截至2016年12月26日,全国网络小贷分布在10省市,共有78家网络小额贷款公司(含已获地方金融办批复未开业的公司)。
对此,《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咨询了一些地区会否出台类似的规定。
浙江金融办相关负责人表示,目前浙江并没有这样的规定,未来是否会出台类似规定,要视整体情况而定。而西部某地金融办相关人员则表示,正在学习上海的《监管指引》,是否跟进还很难说。
此外,《监管指引》还对网络小贷作出了禁止未经批准同意开展信贷资产转让及相关业务、禁止通过互联网小额贷款平台销售或转让本公司的信贷产品等禁止性规定。
已有平台获得网络小贷牌照
采访中,浙江某P2P网贷平台负责人表示,上海可能是特例。
那么,是否会影响P2P网贷平台申请网络小贷牌照的积极性?上述网贷平台负责人表示,申请了再说。
2016年8月,银监会等四部委联合发布《暂行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同一自然人在同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人民币20万元;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同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此外,同一自然人在不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借款总余额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
为此,不少P2P平台着力寻找超额大标的新出路。例如发起设立或成为金交所会员,对接基金等,而网络小贷甚至被认为是“最好的渠道”。据盈灿咨询不完全统计,截至目前,共有8家P2P网贷平台或其关联企业获网络小贷牌照。
傅明明表示,P2P平台拿网络小贷牌照,并不只是贷款余额限制的问题,还会考虑贷款资质的问题。网络小贷发起设立的平台可以不受《暂行办法》的约束,可以从事网络贷款的债权转让等业务,“P2P网贷纯粹做信息中介、信息撮合,效率是非常低下的。有了网络小贷,可以先形成互联网贷款,再进行匹配。这样效率会更高”。
而余刚则表示,关于限额本身,他们的理解和策略是鼓励小额分散,延伸到整个行业。P2P超额标腾挪本身就不是政策鼓励的方向。而对于已经纳入监管视野,规范运作的P2P,网络小贷牌照并不是必须项,消费金融和供应链金融领域更有布局的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