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8日,湘潭县人民法院对覃某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作出一审判决,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对覃某退缴的违法所得30万元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直接上缴国库。
2011年,覃某出任某银行长沙分行客户经理。在此期间,他结识湘潭县人何某。何某利用手中22000吨低品质煤作为质押物,向覃某提出贷款要求。覃某未对质押物的价值进行审核便通过了对该笔贷款的授信调查,确定该公司的授信额度为3000万元。同年3月23日,该银行以覃某的授信调查为依据,向何某经营公司发放3000万元银行承兑汇票的质押贷款。此后,在覃某的直接经办下,何某再次在该银行长沙分行顺利续贷。
2013年3月,覃某在完成对后续两笔贷款的前期授信调查后提出辞职。覃某辞职后,银行仍按照他的调查继续发放贷款,直到2013年12月,何某公司倒闭欠债潜逃,该银行已发放贷款6000万元。目前,该银行仍有2062.65万元贷款无法追回。
案发后覃某主动投案,交代了收受何某30万元贿款、并利用职务便利为对方牟利的犯罪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