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布,从即日起将进一步放宽广清公积金帮扶贷款条件:取消“清远市户籍或实际派驻清远市工作”“在清远市没有住房”两个限制条件。
据悉,放宽后主要贷款条件如下:在广州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符合清远市购房条件,在清远市购买首套或第二套自住住房;暂停发放家庭购买第三套及以上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个人最高可贷款金额为40万元,夫妻双方最高可贷款金额为50万元;符合广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其他规定。
同时,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特别提醒,广清公积金帮扶贷款承办银行为清远市建设银行、清远市中国银行。
据了解,广清公积金互贷可申请的最高贷款额度,与当地申请的公积金额度计算公式和最高额度看齐。在广州缴存公积金的职工购买清远住房,一人申请贷款最高额度为40万元,夫妻共同申请最高额度为50万元。在清远缴存公积金的职工到广州申请贷款,一人最高额度为50万元,两人或以上共同申请贷款最高额度为80万元。
此外,在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和利率上,两地政策相同:购买首套普通自住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0%,拥有一套住房但无贷款记录或者拥有一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家庭,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0%,利率为基准利率的1.1倍;拥有一套住房但未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家庭,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利率为基准利率的1.1倍;暂停发放家庭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公积金贷款。
事实上,早在2009年5月,广州、佛山、珠海、惠州、江门、中山、东莞、肇庆8个城市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共同签订了《广东省珠江三角洲城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合作协议》,实现了公积金异地互贷业务。2013年5月该协议到期,虽然没有续约,但在各地公积金额度充足的情况仍可实现互贷。去年7月,广州和清远签订公积金互贷合作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