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涉农金融机构“倒贷”现象普遍,从对绥化市部分农村信用社和100户农民走访调查,在100户农户中,正常偿还贷款的72户,占72%,利用贷款“倒贷”的20户,占20%,利用民间借贷“倒贷”的8户,占8%。显然,8%的民间借贷已成为金融机构“倒贷”的“助倒资金”。从调查看,“助倒”民间借贷不仅对金融机构“倒贷”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掩盖了信贷风险;同时,也刺激了民间借贷的活跃,加重了农民负担。因此“助倒”民间借贷问题亟待解决。
一、“助倒”民间借贷的主要特点
一是时间短。据调查,“助倒”民间借贷是指借款人为维护个人信用、偿还到期贷款、获得新贷款而拆借的短期民间借贷。一般从偿还贷款到新贷款发放少则十天半月,多则1至2个月。在调查有民间借贷的8户农户中,借贷期限1个月的有5户,占62.5%,借贷期限2个月的有3户,占37.5%。
二是利息高。“助倒”民间借贷双方中,放贷人抓住了借款人急于还贷的心理,拆借利率均较高,一般月息为30%。,高的50%。;,而且在期限计算上也较为苛刻,一个月以内的均按一个月计息,无形中增加了借款人的利息支出。在调查的8户中有7户利息在30%。以上,有1户利息为25%。。
三是手续简单。尽管农业银行和邮储银行等金融机构先后加入到农村金融市场为农民“倒贷”提高了更多的便利,但是,金融机构办理贷款时的必要手续和相对规范的管理形式,还是令一部分农民在贷款约期迫近时不可能马上拿到偿贷的资金。而民间借贷的方式,或口头协议或签订简单协议或找个担保人担保,所需资金就能够拿到手,手续简便。从调查中了解到,100户农户中,有近40%的都愿意通过民间借贷的方式来进行“倒贷”,原因就是简单快捷。
二、“助倒”民间借贷产生的原因
(一)借款人的迫切需求为“助倒”民间借贷提供了空间。随着农村消费观念的转变,有相当一部分农民经过长期循环使用所借到的贷款,消耗于生活消费或变成了固定资产。调查中,只有68%的农户真正用于农业生产,有24%的农户贷款后用于盖房、为子女结婚,甚至购买了家庭轿车等奢侈品,其他8%的农户作为它用。到了需要偿贷的时候,很多是拿不出这笔资金的。因此,“倒贷”和“助倒”的民间借贷也就成为他们“维持”信用和继续使用贷款的主要出路。调查中就有28%的农户需要“倒贷”。
(二)放贷人谋求高利为“助倒”民间借贷提供了资金。放贷人紧紧抓住了借款人迫切心理和高额回报的可图之机,产生了专门为“倒贷”提供资金的民间借贷,用以为农民提供从偿贷到再贷这段时间的“过渡”资金。目前,有的乡镇的专营“助倒”这方面业务的民间借贷已经相当活跃,以月息30%。为例:放贷人为3户农户提供6万资金,期限一个月,利息收入就可达到1800元。调查的8户农户共发生借贷资金15万元,1个月利息支出就在5000元以上。
(三)涉农金融机构贷款还期为“助倒”民间借贷创造了便利。目前,涉农金融机构农村信贷市场竞争激烈,多数都采取了在年底前后边收边贷的做法,虽然农村信用支农贷款可以申请展期,但展期要求条件高,几乎没有展期现象发生,调查的100户农户都没有办理过贷款展期。同时涉农金融机构对农贷款约期短,农贷约期一般到11月末,此时,农户粮食还没有大量上市,或农户对粮食价格不认可,或者没有企业和个人来收购等原因,粮食没有出手,农户手中没有现金,贷款到期时只好借钱还贷。调查中就有15%的农户因粮食没有及时出手才不得不走民间借贷这条路。
三、对策建议
一是要强化服务“三农”意识。调查显示,“助倒”民间借贷的出现,进一步推动了涉农贷款的“倒贷”行为,增强了涉农贷款质量恶化的隐蔽性,并可能成为加重涉农信贷资产质量恶化程度重要因素。为此,政府和涉农金融机构要高度重视,要从服务“三农”的宗旨和保障信贷资金安全角度出发,认真研究加以解决。
二是要依法规范民间借贷行为。民间借贷没有立法规范,要制定《民间借贷管理办法》,从法律上确立民间借贷的地位和作用,为民间借贷提供投融资平台,引导民间资金流向正确轨道。
三是要建立监测预警机制。银监部门要加强涉农金融机构的信贷监测,人民银行要灵活运用好支农再贷款等货币政策工具,涉农金融机构要制定合理的贷款种类与期限;同时,要建立民间借贷登记备案制度,从而,全面掌握涉农贷款与民间借贷运行的总体态势。
四是要引导农民正确理财。把科学的理财观念向农民去渗透,涉农部门要从大局出发,维护农民的利益和引导其利用财产尤其是资金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行性,要帮助他们统筹规划,避免无度盲目消费。
五是要为农民提供还贷空间。涉农金融机构要从实际出发,错开收贷放贷时间,在粮食集中上市的时间集中收贷,在收贷旺季只收不贷,在春耕生产前一个月集中发放农户,杜绝边收边贷,给农户一个还贷的有利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