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9月27日获悉,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原告李德利诉被告王彬、被告李冰民事借贷纠纷一案。
被告王彬,曾于2011年3月23日,从原告李德利处借走11万元用于生意经营,期限为一个月。然到期后王彬并未偿还,且因合同诈骗罪,被羁押于延津县看守所。当李德利向王彬主张权利,要求偿还欠款时,王彬虽然承认借款为事实,但表示无能力偿还,等从监狱出来后再说。李德利便找到王彬之妻李冰主张权利,她则辩称,对此借款毫不知情,且该款也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因此不应当由她偿还。原告李德利的欠款由谁偿还,李德利的权利到底该如何维护,至此成为一个难题。
法院审理查明,原告李德利与被告王彬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存在无疑。原告李德利要求被告王彬还款,合法有据,予以支持。但原被告之间借款金额存有争议。本案中,原告李德利在给付被告王彬借款11万元时,直接从本金中预扣除6000元利息,即借款时李德利只给付王彬1040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条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根据上述规定,本案借款本金应认定为104000元,故被告王彬应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4000元。另外,本案中,在借到104000元借款后,分别归还了林振民60000元欠款和顾盼之30000元欠款,即该90000元并没有用于夫妻生活,因此扣除60000元欠款和30000元欠款后,剩下的14000元,应认定为夫妻的共同债务,故被告李冰应对借款14000元承担共同偿还责任。
法院最终判决,被告王彬偿还欠款90000元,两被告共同偿还欠款14000元。
这场民间借贷终于落下了帷幕,原告李德利主张的权利得到了维护,保护了自己的利益。我国民间借贷受法律保护,欠债还钱本是天经地义,奈何却有借出容易,收回难的难题摆在面前。希望随着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人民意识的不断提高,民间借贷难题能得到更好的解决,人民的权利能得到更好的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