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前天公布《福州利用商业银行信贷资金发放个人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暂行办法》,昨天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该政策进行了解读。
新办法规定,个贷使用率高于90%时,公积金中心可以根据资金供求状况开展贴息贷款业务,也可以实行贷款发放轮候制度;当公积金中心资金紧张状况缓解后,个贷使用率低于90%时,公积金中心可根据资金状况,视情将贴息贷款转为公积金贷款,也可以结束贷款发放轮候制度。办理贴息贷款的职工,可在贷款期限内每年提取一次公积金用于偿还贷款本息,也可办理住房公积金逐月提取还贷业务。
利用商业银行信贷资金发放个人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是指福州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在住房公积金资金流动性出现紧张时,将符合公积金贷款和商业银行贷款要求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转由受托银行按照公积金贷款利率发放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因商业贷款利率和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不同产生的利息差由公积金中心向受托银行补贴。
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的职工,可自愿申请办理贴息贷款或选择实行公积金贷款发放轮候制度。办理贴息贷款的职工应同时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和受托银行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条件。
贴息贷款可采用等额本息或等额本金还款方式。贴息期限从借款发放之日起至贴息贷款结清或终止贴息或转为公积金贷款之日止。贴息金额为贴息期限内住房公积金贷款金额分别按照商业性贷款利率与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差额。
贴息贷款的贴息金额计算采用贴息贷款余额累计积数法,具体计算规则如下:每笔贴息贷款的贴息金额=贴息周期内贷款余额日累积数×/360。计算贴息金额时,每月按30天计算。当月少于30天的,以最后一天贴息贷款余额计算;当月大于30天的,不计算贴息。计算贴息使用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原则上不超过受托银行同期同档次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基准利率。如遇法定利率调整,于次年1月1日起按照调整后的商业贷款利率和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重新确定贴息金额。每月贴息总额为每笔贴息贷款贴息金额的总和。
贴息贷款办理程序:借款人向公积金中心提出贴息贷款申请;公积金中心和受托银行做出贷款审批决定,并通知借款申请人;借款人与受托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及贴息贷款补充协议;受托银行自取得抵押登记手续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发放贷款;借款人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公积金中心与受托银行于次月结算当期贴息金额,并划转相关款项。
贴息贷款记入借款人的商业性住房贷款征信记录。对办理贴息贷款的视同已申请使用公积金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