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房产调控以来,对于二套房贷款利息十分关注,那么目前来讲是否有新的政策呢?小编特意整理了关于二套房贷款利息的相关信息,共大家参考。
第二套房贷款指借款人利用贷款所购买的首套自住房以外的其他住房。首套自住房,是指借款人第一次利用贷款所购买的用于自住的房屋。2011年1月26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规定,,对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6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二套房贷款利息自然也有相应的改变。
信贷政策:
2010年6月4日央行银监会等三部门公布的二套房认定标准表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贷款人应对借款人执行第二套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借款人首次申请利用贷款购买住房,如在拟购房所在地房屋登记信息系统中其家庭已登记有一套成套住房的;
借款人已利用贷款购买过一套住房,又申请贷款购买住房的;
贷款人通过查询征信记录、面测、面谈等形式的尽责调查,确信借款人家庭已有一套住房的。
对能提供1年以上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地居民申请住房贷款的,贷款人按本通知第三条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对不能提供1年以上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地居民申请住房贷款的,贷款人按第二套的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执行;商品住房价格过高、上涨过快、供应紧张的地区,商业银行可根据风险状况和地方政府有关政策规定,对其暂停发放住房贷款。
信贷规定《国十条》规定
2010年4月国务院《国十条》规定:对购买首套自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家庭,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对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5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对贷款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贷款首付款比例和贷款利率应大幅度提高,具体由商业银行根据风险管理原则自主确定。
具体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补充通知银发〔2007〕452号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银监局,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依据国家住房消费政策和相关规定,现就执行《通知》第三部分“严格住房消费贷款管理”中的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以借款人家庭为单位认定房贷次数。
二、对于已利用银行贷款购买首套自住房的家庭,如其人均住房面积低于当地平均水平,再次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贷款的,可比照首套自住房贷款政策执行,但借款人应当提供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依据房屋登记信息系统出具的家庭住房总面积查询结果。当地人均住房平均水平以统计部门公布上年度数据为准。其他均按第二套房贷执行。
三、已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的家庭,再次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贷款的,按前款规定执行。
四、商业银行应切实履行告知义务,要求借款人按诚信原则提交真实的房产、收入、户籍、税收等证明材料。凡发现填报虚假信息、提供虚假证明的,所有商业银行都不得受理其信贷申请。对于出具虚假收入证明并已被查实的单位,所有商业银行不得再采信其证明。对发生上述情况的借款人和单位,商业银行应及时向其所在地银行业协会报告,由银行业协会负责收集上述信息并予以通报,监管部门列入重点检查内容。
各商业银行应根据《通知》及本补充通知精神,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向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备。
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城市中心支行,各省银监局将本通知联合转发至辖区内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乡信用社及外资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