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申请2万元妇女创业贷款用于搭建红提葡萄大棚,没想到贷款还未还,妻子就已去世,事后放贷银行将作为担保人的丈夫以及永登县妇女小额贷款信用担保中心诉至法院。6月6日,永登县法院公布这起借款合同纠纷案的一审判决,由丈夫返还银行贷款本金2万元,并支付利息及律师费5000余元,永登县妇女小额贷款信用担保中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012年8月23日,永登县妇女李某某向邮政银行申请贷款用于搭建红提葡萄大棚,永登县妇女小额贷款信用担保中心审核后同意提供担保,并于9月10日签订担保合同,李某某的丈夫冯某某为该笔贷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2012年9月24日,李某与邮政银行签订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借款合同,约定贷款金额为2万元,并约定年利率、借款期限等。合同签订后邮政银行当日发放了贷款。孰料,李某某于2014年7月去世。贷款到期后,银行将担保人冯某某以及永登县妇女小额贷款信用担保中心诉至法院。
永登县法院一审认为,该笔借款用于家庭共同经营,并且李某某的丈夫冯某某在贷款申请表中作为申请人签了字,故冯某某是共同借款人,应当与李某某共同承担还款义务,李某某于该笔借款到期前去世,故返还借款支付利息的义务应由冯某某来承担。银行关于要求担保中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因担保中心为妇女小额贷款业务提供贷款担保,该笔贷款也经该担保中心审核同意,故担保中心应当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据此,法院审理后做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