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广东佛山顺德法院2011年审理的案件中,书面约定的利率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的案件有近30件,占案件总数的1/3。到了今年上半年,利率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的案件就有20多件,上涨了约3个百分点。这可以说明,目前民间借贷中,出借人与借款人约定的利息一般都比较高。
大部分案件中,出借人与借款人在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借款利息在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以上,但是除了合同中约定的利息外,出借人与借款人往往为规避法律规定铤而走险,一般还口头约定高额利息,他们采取的规避手段有以下三种:第一,在交付借款时,预先扣除利息,借据只反映借款人收到了全额借款;第二,在进行银行转账支付借款后,要求借款人随即将高额利息转回给出借人,以达到规避法律、获取高额利息的目的;第三,借款人于每月或约定时间支付一笔合同约定之外的高额利息,支付方式一般为现金等。
从借款期限看,大部分案件的借款期限较短。顺德法院2011年审理的大额民间借贷纠纷中,其中不少是借款期限在3个月以下的,这从侧面上反映了不少借款人借钱是用于资金周转的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