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省人社厅与有关部门下发的《河北省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鼓励金融机构发放小额担保贷款,该《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建立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小额担保贷款质量考评情况可不纳入商业银行不良贷款考核体系,不影响经办金融机构和信贷人员的年终评比、奖励和晋级。
该办法对贷款对象和条件、贷款程序、额度和期限、利率和贴息等多项规定作了详细介绍,不仅适用于个人,也适用于部分小企业。
个人方面主要是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城镇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进城创业的农村劳动者、完全失去土地和就地转移创业的农民,以及持军人退出现役有效证件的人员。
小企业方面,主要是对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军人退出现役有效证件人员达到现有在职职工人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15%)以上,并与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不包括部分娱乐业及国家产业政策不予鼓励的企业)。
根据规定,个人申请的小额担保贷款额度,一般不超过10万元;对合伙经营与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按照人均不超过10万元、总额度最高不超过40万元的标准确定贷款规模;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额度一般不超过200万元。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建立小额贷款担保基金,所需资金主要由同级财政筹集,专户存储于经办金融机构,封闭运行,专项用于小额担保贷款。各经办金融机构要按照不低于担保基金3倍的规模及时发放贷款。
风控方面,当贷款担保基金对单个经办金融机构小额贷款担保代偿率达到20%时,应暂停对该经办金融机构的担保业务,经与该经办金融机构协商采取进一步的风险控制措施并报经批准后,再恢复担保业务。对出现的贷款损失,由当地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全额赔付。
据业内人士介绍,该《办法》多项规定旨在鼓励创新。对已经落实贷款担保机构的地方,经办担保机构应对担保的贷款项目、贷款金额、发放时间、期限、利率等进行认真核对和确认。尚未落实贷款担保机构的地方,可将贷款担保基金直接存入同级财政部门指定的经办金融机构,由经办金融机构负责发放小额担保贷款,贷款担保基金自动提供相应担保。
《办法》还指出,鼓励各地积极创新,探索符合实际的小额担保贷款管理新模式,通过加强部门协调、采取“一站式”联合办公等手段,简化贷款手续,探索防范小额担保贷款风险的办法,为创业者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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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省就业局获悉,2012年以来,全省小额担保贷款发放速度明显加快。上半年共发放小额贷款11.74亿元,较去年同期相比增长131%,完成全年任务目标的65.23%,超额完成上半年目标任务。截至6月底,全省累计发放小额贷款达到56.21亿元,其中,为1096家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发放贷款22.42亿元,累计扶持9.93万人成功创业,累计带动(吸纳)38.11万人实现就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