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以为只是帮朋友在借款时做个担保,没想到朋友负债逃跑,50000元的借款硬生生的落在了自己身上。4月14日下午,被执行人何玉明向长武县人民法院交来18000元案件款。
2010年3月,李军因做生意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武县支行办理了农户小额贷款50000元,贷款期限为一年,朋友何玉明为李军做了担保,然而借款到期后,李军因生意亏损外出下落不明,无奈,长武农行将何玉明、李军告上法院,因李军缺席,法院判令李军归还借款50000元及利息,并支付违约金,何玉明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判决书生效后,李军、何玉明仍然没有积极履行判决义务,长武农行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后,因被执行人李军外出下落不明,经查询,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后执行法官先后多次前往何玉明所在单位找他进行谈话,促其尽快履行义务。何玉明向执行法官抱怨“自己并没有拿一分钱,也没有花一分钱,只不过签了一个自己的名字,就让自己付出了这么沉重的代价,心里十分窝火。执行法官耐心地向其讲解法律,告诉他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债务人有清偿能力的,由债务人承担责任;债务人无能力清偿、无法清偿或者债务人下落不明的,由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故何玉明应对该笔借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通过执行法官的耐心沟通,银行同意作出让步,最终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何玉军承诺分三次将所有借款及利息还清,并当场写下了分期还款的保证书,至此,该案圆满执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