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按揭贷款已经还清,数千元的押金却不给退还。杨凌的代先生近日向华商报记者反映,陕西宏兴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强制他购买“捆绑”的保险,否则不予退还到期的押金。业内人士介绍,贷款购买汽车,消费者被购买“指定保险”的“行业潜规则”,侵犯了消费者自主选择服务的权利,属于强制交易的行为。
不购指定保险 续保押金不退
2013年,代先生贷款购买汽车,通过陕西宏兴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办理了10万多元贷款,约定3年还清,代先生同时向宏兴公司交纳“续保押金”3000元。当时宏兴公司承诺,当代先生还完汽车贷款本金和利息时,到期会全额退还押金。
但三年过去,今年1月还完全部贷款,代先生要求退3000元续保押金,却被宏兴公司拒绝。宏兴公司业务人员给代先生的解释是,因为代先生没在指定的保险公司续保,所以不退还押金。
对于以上情况,华商报记者致电宏兴公司了解情况,宏兴公司汽车工作人员赵海燕解释说,没有给代先生退还的3000元押金,是因为代先生没有按照公司规定续保。赵海燕表示,她去年曾经告知过代先生,因为他是贷款购车,有要求必须在公司购买保险,否则续保押金就“不起作用”了。
代先生解释说,通过宏兴公司购买保险需要花费6000多元,并且所有险种都要求购买。而他不通过宏兴公司购买保险,则只需要4000多元,“每年可以节省2000元”。
“捆绑”购买保险 成行业潜规则
还清了买车的贷款,当初的押金却不予退还,代先生这样的遭遇并非个案。据汽车贷款业内人士介绍,一些汽车销售公司要求,消费者贷款购车的同时必须在公司“捆绑”购买保险,否则不退保证金。并且,保险合同里的确注明:从购车日起到合同规定到期日止,乙方作为贷款人必须为其所购车辆在甲方指定保险公司连续办理机动车投保手续。
这样做的理由是,如果客户自行购买保险,绝大多数约定第一受益人是自己,而贷款所购买的汽车因抵押给银行,客户在合同期间只有使用权,所有权在银行,产生的保险理赔费用第一受益人应为贷款银行,在指定保险公司买保险就能约定保险受益人为银行。
显然,“捆绑”的保险,已经成为车贷行业潜规则。原陕西省消费者协会副秘书长、消费维权专家张正佑指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汽车销售公司要求代先生在其指定的保险公司投保的做法,侵犯了消费者自主选择服务的权利,属于强制交易的行为。由汽车销售公司制定的合同中与此有关的条款,依法应当认定为无效条款,担保公司应退还代先生3000元保证金。而客户自己购买车险也可与保险公司约定银行为第一受益人,并不需要在担保公司指定的保险公司买保险。
霸王条款无效 押金应该退还
这样有失公平、侵犯消费者利益的“霸王条款”显然是无效的,张正佑表示,消费者可以投诉到工商部门,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法寻求帮助。
陕西简能律师事务所吴江流律师分析,这种情况,首先要看消费者和汽车销售公司签订的购买合同中,是否就怎样买保险达成一致。但即使合同中消费者同意购买指定的保险,如果指定保险价格远高于市场平均价,有关部门应当认为无效。另外,消费者已经还清了贷款,并且购买了保险,确保了所购汽车的财产安全,当初收取的保险押金,应该退还。
吴江流提醒,消费者在办理购车贷款时,应当注意看清合同条款,看清押金赎回的具体要求、时限是否合理,都应当一一查看仔细。并且,要保存好合同、收据等有效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