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宾区三五乡村民何某连续收到5份催收贷款通知书,他很奇怪。经查问,他才知自己身份被人冒用贷款,且欠款逾期未还。何某被判决依法承担还款责任。何某不服判决,坚决维护自己的权益,最终通过笔迹鉴定还原真相,获得清白。
近日,在兴宾区人民法院重审中,何某有了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书为新证据,法院驳回银行的诉讼请求,何某依法不应当承担偿还债务的责任。
遭遇“被贷款”
这是一起借款合同纠纷案。银行诉称,2002年,何某向其借款1.2万元用于种植甘蔗的补充资金,借款期限一年,按季结息,到期结清本息。同村的阿敏为借款提供担保。借款期限届满后,何某未按时还清借款本息,阿敏也没有承担连带保证还款责任。银行请求法院判决被告何某还借款本金和利息3万多元。
“我从未向银行申请过贷款,从1990年至今,已经20多年没种植甘蔗。这个贷款材料不是我本人办理,贷款的存折也是他人冒用我之名办理,我从没使用过银行的贷款。”庭审中,何某解释道。
然而,同村的小敏在法院辩称,何某申请贷款是事实,当时何某与自己同时去银行借款,两人互相担保。小敏所借贷款已经还清,何某所借贷款没有归还。
这才有了2013年决何某被判依法承担还款责任那一幕。
笔迹鉴定还原真相
2014年2月,何某不服判决,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
兴宾区人民法院根据何某的申请,经当事银行同意,委托广西公明司法鉴定中心对该银行提供的何某贷款签名进行鉴痕字。《广西公明司法鉴定中心笔迹鉴定意见书》认定:2002年3月22日《全国农村信用合作社借款借据》内单位栏“何某”签名不是何某同一人所写。
今年3月,在重审中,兴宾区人民法院依据该案出现的新证据,驳回银行的诉讼请求,何某依法不应当承担偿还债务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