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对国内的贷款损失准备制度的发展脉络进行了梳理,通过分析我们会发现,造成上述结果的最主要的原因是我国长期以来实施的贷款损失准备制度发展不成熟,国际会计准则之前也没有在国内落实。随着未来国内银行监管逐渐发展成熟,国际会计准则被引入国内,贷款损失准备体系也应作相应修订并完善。在未来,我们要如何看待及如何运用逆周期性的贷款损失准备政策(如动态拨备体系)是个值得深思的问题。在这里,我们对该问题提出些想法和建议,希望能为未来对这一问题的研究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一、我国贷款损失准备政策实践
贷款损失准备制度在我国的起步较晚,虽经历了二十余年的探索发展,但发展至今仍有一些问题有待进一步完善。
(一)我国贷款损失准备制度的发展历程
在我国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并不存在贷款损失准备制度。1979年的金融体制改革,为建立我国的贷款损失准备制度奠定了基础。贷款损失准备制度自开始实行以来,经历了多次变革,回顾其演变历程,大致分为三个阶段。
1.2000年之前的初步建立。在2000年之前的近十五年时间中,我国的贷款损失准备制度经历了从无到有的起步阶段,这为我国商业银行加强贷款管理做出了重要贡献,贷款损失准备体系也在此阶段逐步探索改进。但是我国的贷款损失准备制度在这一阶段仍存在许多问题,如贷款损失准备金计提不能反映银行资产质量,允许计提准备金的贷款范围较窄,特别是一般准备与特殊准备(专项准备)混淆不清。按国际惯例,贷款损失准备金通常被分为一般准备和特殊准备。一般准备是针对正常贷款的一定比例提取的准备,特殊准备则是针对某笔贷款或贷款组合已经出现的、但还无法最终确认的损失提取的准备。一般准备具有资本的属性,在计算资本充足率时可以被纳入到附属资本当中,特殊准备由于是针对不同贷款的具体受损情况而提取的准备,因此具有成本的属性,要计入当期损益。两种准备金在性质上有明显的差别,而我国在此阶段提取的准备金是形式上的一般准备,实质上的特殊准备,两类准备混淆在一起,不利于银行的资本与风险管理。
2.2000~2005年间的探索发展。2001年11月,财政部正式颁布了新的《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进一步对贷款损失准备金制度进行补充完善,强调了谨慎性原则,明确提出贷款损失准备的概念,也明确了贷款损失准备金的构成。2002年,中国人民银行专门发布了《银行贷款损失准备计提指引》,该《指引》对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评估和提取给出了更加详细的规定,规定了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机构。在新的制度指引下,贷款损失准备可以充分考虑贷款质量,根据贷款质量分类结果确定准备金计提比例。虽然本阶段我国引入了国际上比较先进的贷款五级分类制度,我国贷款损失准备制度的改革取得了突破性的进展,但我国这一阶段的贷款损失准备金政策仍然问题重重,如对于贷款损失或贷款减值的概念并没有一个清晰的表述,损失计量方式不科学,特种准备金与专项准备金之间的关系不明确等。这些问题的存在充分说明我国的贷款损失准备制度发展仍不成熟。
3.2005年至今的发展——借鉴并引入国际监管规则。2005年8月,财政部印发了《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暂行规定(试行))》,要求自2006年1月1日起在上市和拟上市的商业银行范围内试行。该《规定》参考国际会计准则,对我国商业银行金融工具的确认与计量做出了重大调整,这也是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准则全面接轨的一个初步尝试。2006年2月,财政部又颁布了新的《企业会计准则》(以下简称新会计准则),新会计准则实现了与国际会计准则的全面接轨,要求自2007年1月1日在上市公司范围内施行。为了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和可比性,完善风险管理,提高经营水平,加强银行业监管,中国银监会决定银行业金融机构全面执行新会计准则,国内银行业监管由此向国际监管的水平迈进了一大步。
通过回顾国内贷款损失准备制度的发展历程我们会发现,虽然我国长期以来实施的贷款损失准备政策发展不成熟,但是我国监管者及政策制定者也在学习借鉴国际经验的同时加快发展跟上国际监管规则的步伐。随着未来国内银行监管逐渐发展成熟,国际会计准则在国内落实,贷款损失准备体系也应作相应完善。在未来,我们要如何跟上国际监管的节奏,如何看待及运用逆周期性的贷款损失准备政策(如动态拨备体系)是个值得深思的问题。
(二)动态拨备制度对完善我国银行监管的重要作用
在过去的二十余年中,我国的贷款损失准备制度从无到有并在实践过程中一步步探索发展,所取得的成果是值得肯定的。但是我们也应该清楚地认识到,在对国内商业银行的贷款损失实证分析结果中,我国的贷款损失准备体系并没有像西方发达国家的贷款损失准备体系那样加剧了银行信贷的亲周期性,加剧金融不稳定,这并不是我国贷款损失准备制度的设计科学、运行有效的结果,而是因为贷款损失准备制度在我国的起步较晚,发展还很不成熟,国内会计准则在很长一段时间内没有跟上国际会计准则发展的步伐,因此我国银行业也就避免了国际监管准则给西方银行业及西方发达国家经济体系带来的潜在不稳定风险。
当前,国内金融体系与世界金融市场的联系正变得越来越紧密,国内的金融监管者也在不断努力,试图赶上国际监管的步伐(2007年9月29日,中国银监会发布了《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全面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通知》(银监通[2007]22号),该通知要求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在2009年之前落实执行新会计准则)。随着国际监管准则被越来越多的运用到国内金融领域,我们不得不对其中所蕴含的风险有所认知。金融危机的发生已经让国际监管机构认识到了现行的一些监管政策落后于经济、金融发展的脚步,甚至会给世界金融体系埋下巨大的风险,带来巨大的冲击,其后果是不可估量的。其中,“后视”的贷款损失准备制度更是引起了监管者的关注,也因此,金融危机发生后,金融监管改革的讨论中更多地提及了逆周期性的贷款损失拨备政策,越来越多的银行管理人员及金融监管者开始认同动态拨备制度是实现这一目标的重要工具。
我国的金融监管者在逐步将国际监管准则引入国内的同时,也应提高政策前瞻性,顺应国际监管趋势,不断完善自身监管水平。当前,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和调控体系都还处于探索完善之中,动态拨备的实行能够抑制信贷的盲目扩张冲动,有助于熨平经济周期的影响。不仅如此,我国间接融资所占份额很大,商业银行改革还在进行之中,其公司治理、激励约束机制还都有待进一步完善,风险管理能力也需要进一步提高,动态拨备制度的实施可以帮助银行审慎判断潜在损失,通过跨经济周期覆盖风险提高自身风险抵御能力。因此,在未来有必要设计出符合我国国情同时又科学有效的动态拨备政策,让我国的金融监管真正迈上一个新台阶,也让我国的金融体系得到更加强大有效地监督和保护。
值得高兴的是,我国的金融监管当局目前已经意识到了动态拨备制度的实施对完善我国银行业的监管所能起到的重要作用。中国银监会财务会计部主任李怀珍在2010年初接受记者采访时谈到,实施动态拨备是落实宏观审慎监管的一项重要内容,有利于丰富宏观审慎监管“工具箱”,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稳定健康发展。2010年3月,中国银监会主席刘明康在大型银行监管工作会议上也强调大型银行要切实加强动态拨备。
二、对我国实施动态拨备制度的建议
建立“前瞻性”的贷款损失准备体系从而克服信贷风险事后弥补的缺陷是国际商业银行贷款准备金政策最重要的发展趋势。随着国际监管准则被越来越多的运用到国内金融领域,我国也应考虑进一步完善国内的贷款损失准备制度,使之更具“前瞻性”,从而对金融体系所固有的亲周期倾向起到一定的抑制作用。
通过对动态拨备制度的研究,我们会发现,在动态贷款损失拨备制度如何实施的问题上,并不存在固定的模式,也没有一个统一的结论。目前这种方法除了在西班牙、乌拉圭、秘鲁和玻利维亚等国实践外,葡萄牙、澳大利亚和新西兰等少数几个国家也在运行该制度。虽然没有固定的模式和公式能够使用,但这些国家的实践仍为我们提供了一些可供借鉴的实践经验。关于如何在我国引入该制度,本文给出以下几条建议。
(一)国家监管当局统一管理
贷款损失准备制度与商业银行内部风险管理体系和外部监管的完善程度密切相关。一些发达国家会在贷款准备金政策上给予商业银行管理者很大的自由,这与其成熟的风险管理体系(包括严格的监管与市场约束、银行稳健经营原则、完善的社会征信体系、成熟的风险管理文化和发达的贷款二级市场等因素)相关。在我国,在上述条件尚不成熟的情况下,采用西班牙的做法或许更加切实可行。国家监管当局应对商业银行计提准备金实施严格的管理,在个体银行尚不具备独立开发动态损失准备模型的情况下,由央行设计实施标准法,建立一套相对清晰透明的规则,对动态拨备考虑的目标、相关要素、计算方法和触发条件等作出规定。但是,我国实施动态拨备也不能完全机械套用固定公式,监管当局应对某些变量参数以及触发值等保留调整的权力,当经济处于特殊情况,或是对于特定机构,监管部门可采取“相机抉择”的方式进行处理,提高政策灵活性。
(二)计提准备要考虑未来信用损失,实现贷款损失准备跨周期覆盖风险
当前我国监管部门习惯于通过提高拨备覆盖率实现对商业银行信贷风险的控制,但是在近年来商业银行不良贷款余额和不良贷款率均下降的情况下,拨备覆盖率的提高并不能说明银行信贷周期性风险也得到有效控制。此外,我国通常的做法是要求贷款损失准备金覆盖的损失范围只包括已发生的损失,而不考虑未来信用损失,使得信贷周期性风险被忽视。动态准备制度的逆周期性作用必须通过估计并覆盖预期信用损失风险来实现。由于纯粹的预期风险模型对监管者的要求较高,同时,人为因素也可能影响制度的效果,因此,以历史损失数据为依据对预期损失进行估计的做法更符合我国实际。
(三)进一步完善五级贷款分类制度
未来,要想在国内落实动态拨备制度则必须进一步完善我国的贷款分类制度,因为实现以历史损失数据为依据对预期损失进行估计这一做法的一个重要前提是同类资产风险同质。另外,银行业管理者及其监管部门应该立即着手建立信贷损失数据的资料库,这一步骤对监管部门合理估计和设定动态拨备模型中的参数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四)协调动态拨备与会计政策和监管政策之间的潜在冲突
银行业的贷款损失拨备问题既属于会计政策的范畴,又要体现监管部门的意图,因此如何协调二者之间的潜在冲突是值得深入研究的一个问题。在我国,若要将动态拨备监管要求与会计政策相统一,有两种方案可以选择:一种方法是借鉴西班牙的做法,将动态拨备视为会计政策并与组合计提要求相结合,对组合计提的范围及标准作出更为详尽的规定,同时进行动态调整。另一种方法则是将动态拨备视为监管要求的一项内容,在监管要求下,银行仍需按照会计准则提取减值准备,但监管当局会对银行拨备情况进行检查并作出判断。如果监管当局认定银行实际提取的减值准备没有达到动态拨备的要求,则有权对银行利润分配进行限制,银行按规定需将差额部分作为特殊储备进行留存;如果监管部门认为银行实际提取的准备金满足了动态拨备的要求,超出部分可以在计算资本充足率时计入监管资本。后一种方案中的动态拨备要求不影响银行的当期利润和经营成果,政策协调成本较低,在我国也更为可行。
(五)完善信息披露制度
很多学者担心动态贷款损失拨备制度是通过对银行收入和利润的平滑来达到缓释商业银行的亲周期行为的,计提贷款损失准备并不是建立在一定时期内的银行业绩基础上的,这样做的同时也会模糊了银行各个不同时期的经营绩效,使得投资者对银行业绩的识别和判断变得更加困难。要解决这一问题则需借鉴西班牙的实践得来的又一个经验,那就是动态拨备制度的实施有必要以银行充分披露信息为基础,通过在信息披露中增加相应的要求,从而解决动态贷款损失准备计提体系可能会带来的一系列问题。提高银行报表的透明度,一方面对银行利用动态拨备操纵盈利进行了限制,减少了可能发生的道德风险;另一方面也对投资者、债权人及其他相关人员传达了银行目前准备金与历史平均水平的差距情况,能够帮助数据使用者分析银行风险调整后收益的情况,也有利于银行建立合理的激励约束机制。
通过回顾我国贷款损失拨备制度的发展历程,我们发现,该制度在很长一段时期内的发展不完善。未来,随着国际会计准则在国内的逐步落实,越来越多的国际监管规则也将被引入国内,国内金融监管水平也应跟上国际监管改革的步伐。考虑到目前我国的间接融资所占份额很大,商业银行改革还在进行之中,其公司治理、激励约束机制都有待进一步完善,风险管理能力也需要进一步提高,贷款损失拨备制度的修订与完善也因此变得十分关键。动态拨备制度的实施可以帮助银行审慎判断潜在损失,满足前瞻性的监管要求。结合动态拨备制度在其他国家的实践经验,本章针对我国实际情况给出了一些建议。除文中所提到的这些建议外,仍有许多问题是需要监管者及政策制定者谨慎考虑的,如合理确定动态拨备的目标,采取怎样的动态拨备表达方式,模型参数的设定及规定合理的动态拨备规模限制。